引言:隨著社會老齡化進程,老年人對保險的需求也日益增加,為防止老年人錯誤購買不符合自身需求和經濟條件的保險產品,正確指導老年人投保,規范保險流程,將成為保險公司向老年人銷售保險產品時應高度重視的問題。 一、案例背景 2016年2月王某為兒子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險,每年繳納保險費58888元,繳費期10年。投保人王某已退休,被保險人為王某的成年兒子。當保單繳滿5年至第6年繳費時,投保人王某因無力繳費而向家人提出需要資金,家人才知道王某購買了此份保險。家人認為王某每月僅有兩三千的退休工資,根本無法承受每年如此高額的保險費,前期所繳保費均為投保人多年存款。 王某兒子即被保險人認為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在指導老人投保時,未將投保情況告知被保險人且投保單上被保險人的簽名也是王某代簽,因此該保險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保險雙方由此引發消費糾紛,家人投訴至南平市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并進行相應補償。 二、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南平市消保中心經向糾紛雙方充分了解核實情況后認為,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應指導投保人規范填寫投保單,在知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且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時未按規定堅持要求不得代簽名,應承擔導致合同無效的責任,保險公司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投保人在保險公司銷售人員要求不能代簽名時仍堅持代被保險人簽名,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 南平市消保中心在充分分析本案所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通過耐心解釋、溝通,最后促使雙方均認識到了自身在投保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同意以協商方式解決糾紛問題。 三、案例啟示 (一)理性選擇產品:中、老年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應理性消費,根據自己的消費能力進行購買。在為家人投保時,應先同家人溝通商量一致后方可購買,避免引起家庭糾紛。 (二)銷售合適產品:保險公司向客戶銷售產品時,應因人而異,將合適的險種推薦給適合的人群。針對老年客戶,應當結合其購買能力、身體情況等因素,從保障項目、繳費金額、繳費期限和繳費方式等多方面考慮,引導老年人購買最適合的產品。 (三)正確指導投保:對于有意向投保的老年消費者,保險公司應要求銷售人員重視對老年客戶的投保指導,在保險條款的解釋上應更加耐心細致,同時引導老年客戶規范填寫投保資料,不得為他人代簽名,更不允許由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代簽名。(南平市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