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提前還款是指借款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進行還款,而是選擇在約定的還款期日前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的借款。隨著社會融資規模的擴大以及借款人經濟能力的增強、投資機會的增多,提前還款現象越來越多,銀行為了應對提前還款帶來的風險,逐步建立了在合同中對借款人提前還款行為收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的制度,但借款人對于提前還款收取違約金則表示了不理解與不認同,造成糾紛頻發,省消保中心受理的此類型糾紛案件也不少。 【案例背景】 消費者H稱2018年在M銀行辦理了一筆住房按揭貸款,后因資金周轉需要,想通過出售房屋變現,遂向銀行申請提前還款,銀行告知需要加收違約金可提前還清貸款。H當時因急需用錢,雖然認為銀行收取違約金是不合理的,也只能先交了“違約金”,后續進行了反復投訴。銀行認為借款合同已明確約定提前還款需支付違約金,而且還款時銀行再次提醒告知,雙方為此還簽署了補充協議,銀行方按協議約定收取違約金并無過錯。雙方多次自行協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遂向省消保中心申請調解。 【案例分析】 違約金收取是否合法,銀行與借款人往往各執一詞,雙方存在著較大爭議。從銀行機構角度來看,借款人提前還款,直接導致了金融機構的利息收益損失,也打亂了既定的資產管理計劃,造成了閑置資金損失,增加了經營風險,收取提前還款違約金目的是彌補金融機構的收益損失。借款人的認知則認為,提前還款是借款者恪守信用的體現,未導致銀行貸款本金的減少,銀行還提前收回流動性的資金,銀行不存在損失,因此不應該被收取違約金。 本案中消費者不僅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確認了提前還款違約金條款,且在提前還款時再次與銀行就提前還款支付違約金的數額進行了協商并達成合意,故可以視為其同意提前還款支付違約金的約定是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調解員引導消費者H充分考慮訴訟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和不利的法律事實,主動下調全額返還的訴求預期,僅就合理補償方面進行主張;另一方面,調解員認為雖然雙方簽訂的還款協議中再次對提前還款收取違約金進行了約定,但是因為消費者確屬急需用錢且當時已經簽訂了賣房合同,存在不得已的情況,希望銀行認真審視自身客戶服務工作是否存在不到位的地方(如對格式條款的重點提示說明等),仔細考慮客戶訴求的合理性,從提升服務客戶角度適當、合理給予一定補償。 經過調解員耐心的釋法說理,逐步拉近了雙方當事人的預期,最終達成和解。 【案件啟示】 本案中,調解員根據掌握的專業法律知識進行的釋法析理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法寶,依法合規是調解的一項重要原則,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依據平等自愿協商原則、兼顧各方利益,才有助于達成和解。 對于銀行而言,一是要遵循公平原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訂的借貸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且有利于合同訂立和履行,防止出現“霸王條款”。二是要做好提示與說明。銀行應當重視在使用過程中對格式合同條款的解釋和說明,確保合同簽訂是簽約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于消費者而言,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是民法典規定的基本原則,因此簽合同時一定要認真閱讀合同,注意格式合同中與自身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規定,對于相關規定不明確的,有權要求對方予以明確;對于相關規定不理解的,有權要求對方予以解釋說明,才能切實維護自身權益。(供稿人:省消保中心銀行調處部 高文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