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發布央企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
www.fjnet.cn?2011-06-27 16:49? ?來源:國資委網站
我來說兩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27號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持有的境外國有產權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境外國有產權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各種形式對境外企業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前款所稱境外企業,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企業。
第三條中央企業是其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同時遵守境外注冊地和上市地的相關法律規定,規范境外國有產權管理行為。
第四條中央企業應當完善境外企業治理結構,強化境外企業章程管理,優化境外國有產權配置,保障境外國有產權安全。
第五條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獨資或者控股的境外企業所持有的境內國有產權的管理,比照國資委境內國有產權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境外國有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境外企業注冊地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準,依法辦理委托出資等保全國有產權的法律手續,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相關新聞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