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關系密切人”
www.xpshebei.com?2012-02-10 16:55? ?來源:《檢察日報》 我來說兩句
歷次刑法典修訂,對受賄罪的規制力度從未懈怠,法網日益嚴密。其中,《刑法修正案(七)》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進行了完善,增加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之內容。至此,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擴充為:1.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2.近親屬以外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3.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4.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5.近親屬以外的其他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除了第三種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外,其他四種都屬于關系密切人,概括起來就是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因其概念復雜,牽涉人群較廣,實踐中操作容易不統一,為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需明確界定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關系密切人”的內涵和外延。 (一)如何界定近親屬的范圍 何謂“近親屬”,由于我國刑法對其含義并沒有作出規定,如此,只能參照其他法律的關于“近親屬”的規定,而其他法律關于“近親屬”的規定卻有差別,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關于“近親屬”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如果按照法律位階為準,自應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準,“解釋”的位階低于法律;第二,如果按后法優于前法,自應以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為準;第三,如果按照傳統的親屬倫理理念,自應以民法通則為準。從以上三個法律的制定機關來看,刑事訴訟法的制定機關是全國人大,高于其他兩規定的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從位階效力來看,刑事訴訟法的效力最高,但是,此問題是否就應該按照位階的原則來解釋呢?也不盡然,因為法的體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門所組成,“法律部門是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每個法律部門都以它調整的社會關系及調整方法的不同而與其他法律部門相區別,又互相聯系,協調統一。”在不同的部門法中,由于其調整社會關系以及調整對象的不同,對于某一詞語的含義也是存在著差別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調整的對象都是那些被犯罪主體實施的有較為嚴重社會危害性而觸犯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刑法屬于實體法,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二者缺一不可,都屬于刑事法律范疇。刑法對于“近親屬”雖然沒有規定,但是其同屬刑事法律規范的刑事訴訟法卻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的“近親屬”的含義應該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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