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維宏:借鑒國外 向農民及時返還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www.xpshebei.com?2012-01-29 16:38?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我來說兩句
??? 前不久,中央召開了農村工作會議討論農業問題,溫總理也發表了關于保護農民利益的談話。這也許意味著我國對農民的保護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業問題,早在古典經濟學里,人們就已經發現,農業和其他產業相比,是一個弱勢產業。土地生產力增長的邊際效益遞減和食品需求的彈性不足這兩大規律,決定了農業無法無限增長,而人均土地規模的狹小又使得中國農業更加難以獨立經營。因此,如何保護農民一直是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 在西方發達國家,大致到了上世紀的60年代前后,在工業化發展到了一定程度,各個國家先后通過制定農業憲章,大張旗鼓地著手解決保護農民利益的問題。最早的是瑞士的《農業法》(1951年),接著有德國的《農業法》(1955年),荷蘭的《促進農業、漁業產品生產和銷售及適當價格的形成,以及謀求這些產品消費者利益的新法案》(1957年),法國的《關于農業發展方向的法律》(1960年)。 這些法律的一個核心,就是正視各國經濟發展中的工農和城鄉的差別,根據公平和正義的原則,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今后農村發展和建設的一個準則和目標:使農業經營者和農業工資勞動者獲得和其他職業的就業者同等的經濟收入。 比如,德國的《農業法》第一條就規定:“應該使農業就業者的社會地位能夠與可以比較的其他職業人口相適應”。法國的《關于農業發展方向的法律》第一條也規定:為了使農業經營者及農業工資勞動者的社會地位能與其他職業部門的人員保持在同一水平,要消除農業就業者與其他產業就業者之間存在的收入不均的原因,以促使農業能夠適當取得經濟發展的利益”。 1961年,亞洲的日本也仿效西歐各國,制定了日本的《農業基本法》,其第一條也規定,農業政策的最終目標,是“改善農業與其他產業的生產力差距,提高農業生產力,并增加農業就業者的所得,使其能與其他產業就業者享受平等的生活。” 那么,各國政府是如何保護農民的利益的呢?我們以日本為例子來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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