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改應出“五招”力遏網絡侵權
www.xpshebei.com?2012-01-05 10:58? 林 燕?來源:《法制日報》 我來說兩句
防止“避風港”原則被濫用 記者:針對目前網上盜版猖獗,不少網站把“避風港”原則作為“擋箭牌”進行侵權的情況,如何有效約束和防范? 王永紅:法律規定了網絡技術提供商必須在“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內容侵權”以及“未從服務對象提供的內容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才能獲得“避風港”原則的庇護,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明知或應知內容為侵權的網絡服務商就應承擔共同的侵權責任,這就涉及到“紅旗”原則。 “紅旗”原則指的是當侵權行為明顯到如同鮮艷的紅旗一樣飄揚在服務商面前,以至于處于相同情況下的理性人都能夠發現時,網絡服務商就應該負起監測、刪除的義務;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鴕鳥政策”裝作看不見侵權事實,則可以認定其至少有“應當知曉”侵權行為的存在。這就要求其應該盡到合理的保護版權義務,不能對明顯存在的侵權內容采取不聞不問的態度。 在國內目前盜版情況比較嚴重的環境下,有必要加強“紅旗”原則,打擊惡意利用“避風港”原則的行為,有效保護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但也不能矯枉過正,既不能讓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一般性的事先審查義務和較高的注意義務,又要適當地調動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動防止侵權和與權利人合作防止侵權的積極性。 記者:網絡技術提供商的主觀方面是責任認定的關鍵,那么如何判斷網絡服務商主觀是否存在過錯? 王永紅:可以看網絡服務提供商是否對其平臺上的內容進行了推薦、編輯、排序、獲取經濟利益等類似情況來判斷其是否存在過錯。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0年5月印發的《關于審理涉及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中列舉了一些可以認定網絡服務商存在過錯的具體行為,如位于BBS首頁或其他主要頁面,在合理期間內網絡服務提供者未采取移除措施的;將“熱播、熱映”作品置于顯要位置,或進行推薦、設立排行榜、列入分類目錄的;對作品進行選擇、整理、分類等“應當知道也能夠知道”被訴內容侵權的。這些可以作為審判的參考。 記者:是否對于大眾所熟知的知名作品,版權比較清晰明了,網站就應該優先適用“紅旗”原則,主動履行屏蔽的義務;對于傳播范圍較小、知名度又比較低的作品就應該適用“避風港”原則,適用通知刪除的做法? 王永紅:知名度高的作品,公眾知悉度高,適用“紅旗”原則比較容易;但對于那些不知名的作品或者說影響范圍較小的作品,不能一概而論地說不適用“紅旗”原則,而是要看它是否有符合“紅旗”標準的其他一些情形,比如說雖然作品在社會公眾中不夠知名,但是在這個行業里是很有影響力的作品,這種情況下也可能適用“紅旗”原則。所以要個案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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