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既是司法機關,也是群眾工作機關;檢察人員作為法律監督人員,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眾工作者。在新的歷史時期,要充分認識群眾工作的重要性、全局性和長期性,立足職能把群眾工作做得更好、更扎實。
一、做好新時期群眾工作,必須搭建好工作平臺
一是機構設置要統一。目前控告申訴部門具體負責歸口管理、指導督辦,是全面推進檢察機關群眾工作的機構,是聯系群眾的橋梁紐帶、服務群眾的重要窗口、解決群眾訴求的主要渠道。各業務部門應確定專人負責群眾工作,作為群眾訴求服務中心的編外人員,隨時處理解決與本部門職能有關的群眾訴求及其他問題。
二是職能定位要明確。群眾工作應包括人民群眾控告申訴、來信來訪的受理,民生檢察服務熱線的接聽、處理和分流,陽光檢務查詢和法律咨詢,輕微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的檢調對接,重大涉檢上訪案件的聽證,刑事被害人救助,信訪和案件當事人的心理疏導等等,另外,它還要承擔起對本院群眾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考核評議等方面的職責,其基本定位和工作目標就是要實現“一站式、一條龍、一攬子”服務。
三是在網絡體系建設上要實現全覆蓋。在基層鄉鎮,要依托鄉鎮的維穩中心、群眾工作服務中心,設立群眾工作聯絡站;在村居,要統一聘任檢察聯絡員,隨時與所在鄉鎮的檢察聯絡站保持溝通聯系;在土地、房管等與群眾利益關聯度大的職能部門設立檢察聯絡室;逐步構建形成以群眾訴求服務中心為龍頭,以檢察聯絡站為紐帶,以檢察聯絡員為基礎,上下貫通、內外協調、運轉靈敏的群眾工作網絡體系。
二、做好新時期群眾工作,必須完善制度措施
(一)要建立完善執法辦案回應群眾機制。推行刑事案件辦理告知和案件查詢等制度,將辦案情況及時告知并定期回訪被害人或其家屬,聽取其意見。建立重大疑難信訪案件回訪反饋制度,把結案不息訴的涉檢信訪案件特別是重復訪、非正常訪、越級訪作為回訪工作的重點,切實變群眾上訪為檢察官下訪,及時反饋信訪事項辦理進展情況,做好宣傳解釋和教育感化工作。全面推行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訴、不抗訴、不賠償法律文書說理、“公訴三書”和刑事申訴案件公開聽證、公開答詢制度,切實解決群眾不認同的問題。要完善群眾投訴處理機制,對群眾投訴檢察人員違法違紀、作風霸道、侵害群眾利益等事項,分門別類做好登記,盡快落實辦理。
(二)要建立完善依靠人民群眾工作機制。正確處理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的關系,不斷從人民群眾中汲取檢察工作克服困難、創新發展的不竭動力。深入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舉報宣傳,定期舉辦專題舉報宣傳活動,積極發動群眾舉報,不斷提高檢察機關發現案件線索的能力。對群眾實名舉報的,要及時將處理情況答復舉報人,贏得群眾信任。堅持深入群眾調查研究,探索實行信息聯絡員等依靠群眾提供涉案信息的方法,提高突破案件、深挖犯罪的能力。堅持檢察機關專門預防與社會預防相結合,鼓勵吸引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參與,充分運用社會資源開展預防,積極構建職務犯罪預防社會化格局。
(三)要建立完善人民群眾評判檢察工作機制。通過新聞發布會、檢察開放日、召開座談會、邀請視察、發放征求群眾意見函等形式,主動向群眾報告檢察工作;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參與控申接待、檢務督察、公訴案件集中聽庭評議等活動。在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規范性文件出臺之前,廣泛聽取和吸收群眾的意見建議。對群眾評議的情況要高度重視,認真辦理,將其落實到具體工作中,并及時向群眾反饋評議落實情況,不能落實的,要及時作出解釋。
三、做好新時期群眾工作,必須增強工作實效
(一)要著力強化涉檢信訪工作。全面推行涉檢信訪評估預警管理系統,不斷鞏固完善“一案一評、三色預警、四步流程”的工作模式,及時發現、妥善處理涉檢信訪案件中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不斷深化首辦責任、檢察長接訪、下訪巡訪、聯合接訪、案件回訪等制度,認真受理和妥善處理群眾的來信來訪,確保群眾訴求都能夠得到及時處理和妥善解決;要探索建立涉檢信訪終結退出機制,加大涉檢信訪積案化解力度,通過召開聽證會或答詢會的方式,公開進行處理和解決,努力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二)要努力提高群眾工作能力。繼續深化群眾觀念的再教育,不斷提高檢察人員用群眾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的能力、用群眾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的能力、用群眾認可的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要建立群眾工作能力鍛煉制度,有計劃地安排年輕干警和業務骨干到控申部門、基層一線鍛煉,去鄉鎮農村掛職。
(三)要建立完善群眾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在現有檢察機關內部考核機制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對檢察機關群眾工作開展情況的考核評價機制,綜合考量干警執法辦案效果、群眾對干警執法行為的反映等因素,科學制定群眾工作考評標準和考核辦法;不定期地對檢察人員在辦理涉及群眾利益案件中的執法執紀情況進行檢務督察,加強對執法辦案過程的動態監管,嚴肅查處檢察人員侵犯群眾利益的違法違紀行為;把考評結果同職務晉升、表彰獎勵等掛鉤,實行獎懲和問責制。
(作者為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