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尊重多種不同價值觀,拓展人權保障的廣闊空間
價值觀是人們對社會存在的反映,決定了人們對事和人的態度,歸根結底反映了人與利益的關系。現代社會的價值觀是多樣的,這是由特定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社會發展階段所決定的。多種價值觀是歷史、文化、地域等的綜合反映,在價值觀選擇上,只有認識角度的不同而沒有優劣之分。
多元文化意味著價值觀的多樣選擇,而多樣價值觀又決定了人權觀的多元化,導致了人們對待人權在觀念上的差異和在實現手段上的不同,這是一個客觀事實。這種不同有時會產生誤解甚至引發沖突,這在歷史上屢見不鮮。面對價值觀和人權觀的多元化,我們認為應當拋棄那種不合時宜的以自我為中心的立場和態度,高揚協商理性的大旗,力推一種建立在平等和互相尊重基礎上的協商機制。一種理性的、成熟的協商機制應當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即主體的平等性、議題的開放性和過程的互動性。主體的平等性是民主協商的前提條件,議題的開放性決定了協商內容上的廣泛性,過程的互動性能確保協商結果的有效性。在這方面,中華傳統文化,特別是儒家文化中的“和合”、“和諧”等理念,能夠為協商機制的建立提供豐富的思想支持。
我們認為,一個民族的文化和價值觀的形成過程,也就是一個民族的成長過程,文化和價值觀之中凝聚著本民族對世界和生命的感知,也包含了民族本身的深層精神追求和基本行為準則。對多元文化和多樣價值觀的尊重本身就是對人權的一種保障。尊重多種不同價值觀,建立和完善協商機制,形成和堅持人權保障的科學發展模式,必將極大拓展人權保障的發展空間。各國文化和人權觀的共性構成了對話的基礎,而差異性又使得對話、交流變得有必要和豐富多彩。通過本次論壇,我們希望各方能夠相互啟發、取長補短,從觀念到制度、從理論到實踐、從歷史到現實,對人權問題進行全方位的探討和創新,以增進共識、促進理解,為實現全人類的人權不斷作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