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農村家庭經營承包制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有一種誤解。認為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分散、規模小,不利于現代農業發展,并以此來否定家庭經營承包制。其實,家庭經營與農業現代化并不矛盾,相反有利于農業現代化的推進,我們決不能把發展現代農業與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對立起來。
家庭經營是國際農業發展的成功模式
農業生產的特殊性,表現為經濟再生產與自然再生產的有機統一。只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農民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和決策權,才能使農民根據自然條件變化采取及時而相應的經營對策,實現農業的增產增收。而且,由于勞動所得與勞動投入直接相關,經營盈虧由農戶自負、自擔風險,這就可以充分調動農戶作為獨立經營者的積極性。隨著大型化、高效率、全過程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以及勞動力市場的完善,家庭經營的規模可以迅速擴大,生產經營潛力巨大。在生產經營中,有一些單靠一家一戶難以解決的問題,如灌溉排澇、病蟲害防治、良種推廣、加工銷售等,則可通過專業合作社和社會化服務,即統一經營來解決。與此同時,農戶之間在技術標準、商品品牌、加工儲運、購銷服務等方面發展統一經營,與家庭經營之間形成兩個層次的互相補充、相輔相成,能有效彌補家庭經營勢單力薄、缺乏競爭力的不足,從而真正鞏固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推進農業現代化。
因此,改革開放以來,中央關于農業農村的一系列重大決策,一直強調穩定和完善這一基本經營制度,未曾發生絲毫動搖,并把這一基本經營制度確立為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家庭經營也是國際農業發展的成功模式。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發達國家的農業生產都普遍采用了家庭經營形式。這些國家的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之所以具有很強的競爭力,重要原因就是因為他們的家庭經營的農業土地規模較大。目前,我國農村一般家庭經營的土地規模太小,導致農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低下,這正有力地說明了我國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依法流轉和擴大農業土地規模經營的必要性。
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土地流轉的前提和基礎
實際上,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同穩定家庭承包經營,二者是相輔相成的。推進農村土地流轉,不是對農業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否定,而是新形勢下農業家庭承包制的完善和發展,是在穩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礎上搞活承包地、充分發揮承包地的使用效益和資產效益的必然要求。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土地流轉的前提和基礎。也就是說,推進土地經營權流轉,必須切實尊重和穩定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即賦予農民對土地長久而穩定的承包經營權,使農民對土地的權益關系得到確認和保護。只有穩定土地承包權,才能搞活土地經營權。不穩定承包權,農民就沒有經營自主權,土地經營權流轉和土地集中使用也就是一句空話。穩定和強化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就是要形成中國特色的土地經營權,即不論土地如何流轉,承包經營權都可以獨立存在。與其他物權一樣,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然表現為一種具有交換價值的資本。占有它可以取得相應利潤,轉讓它可以要求獲得相應補償,這就需要賦予土地使用權或經營權的流動性。只有產權清晰穩定,流轉市場才能健康發育。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永久制,有利于土地經營權的流動,有利于推動規模經營,有利于發展現代農業。另外,允許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也是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穩定農民土地預期的必然選擇。只有這樣,農民才能對家庭承包經營制抱有長期而穩定的預期。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有序穩步推進
在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要注重以下幾點:一要切實保障農民的主體地位和合法權益,始終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按照“流轉形式多樣化、運作方式市場化、流轉程序合法化、流轉合同規范化”的要求,培育和建立規范的土地流轉有形市場,為農村土地流轉搭建服務平臺。二要堅持不改變土地用途這個前提。農村土地流轉是為了推進農業現代化,必須有利于農業規模化經營、先進科技的應用和農業效益的提高,不更單純為流轉而流轉,更不能以犧牲農業發展和農民利益而流轉。三要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完善信息服務網絡制度,加強土地流轉合同檔案管理,以此作為保障農民土地權利、義務和調解土地流轉雙方糾紛的重要依據。四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有序穩步推進,切實防止“一刀切”、“一哄而起”、“土地歸大堆”等簡單化做法。要充分認識農村土地流轉是手段而非目的。農業和農村發展,需要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并不是只要搞了農地流轉,經濟就會發展,農民就會增收。農村土地流轉,是以農村勞動力大量向非農產業轉移為前提條件的,而農村勞動力轉移又是以市場經濟發展為基礎的。基于各地發展的不平衡和條件差異,應因地制宜,有條件就流轉,沒有條件只能創造條件,這樣才有利于推進農業現代化、強農富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