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法與侵權
浙江大學的朱慧和董雪兵等運用創新產業的數據從理論和實證上研究了知識產權保護對產業聚集的影響,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和產業聚集呈倒U型關系,消費支出、政府政策、創新階層和文化稟賦是決定產業聚集的一般因素,在所有因素中,知識產權保護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北京大學的葉靜怡等在擴展的熊彼特創新框架下研究了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創新的影響,從名義和實際知識產權保護兩個視角探討了其激勵創新的直接機制和間接機制,認為實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大于名義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的直接機制對刺激創新有傳導作用,知識產權保護的間接機制不重要。
司法、執法、犯罪與刑罰
史晉川教授運用博弈論模型分析了如何提高守法人群比例、降低違法事件的問題,認為對于正處在轉型期的中國,提高執法人員的激勵(約束)水平是比提高對違法人員的懲罰更有效的途徑之一。
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院的劉峰研究了調解機制如何發揮作用的問題,認為調解是否起作用、起多大作用,與當事人、法官等每個參與者面臨的激勵和約束有關,中國調解率低于國外的原因在于訴訟收費制度的差異、公示制度的缺乏、調解結案率的硬性要求等。
法律與社會規范、經濟增長和經濟周期
北京大學的張維迎和鄧峰認為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組成將禮法理解為法律規則的不同執行體系,即國家壟斷執行的刑法和社會分散和復合執行的民法,禮法之間的關系是事前等級化的產權分配規則和事后刑罰之間的關系,禮法分野在社會治理層面上的法律部門分工,是小政府下的社會分權治理模式,對維護中國古代社會兩千年來的穩定和統一起到了關鍵作用。
中山大學的李勝蘭和何朝丹認為在中國經濟轉型時期,法律和社會資本在民營企業公司治理中的互動關系主要表現為替代、互補和沖突,因此民營企業的公司治理要超脫狹隘的“關系治理”,融入更多的“理性治理”。(李增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