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急功近利的、表面的、粗放的發展模式,對地方債務風險的管控才能真正奏效
作為后危機時期影響經濟復蘇的主要困擾,世界主要經濟體的債務危機和債務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在歐洲債務危機開始向金融業蔓延、美國債務危機結構性矛盾難以破解的同時,伴隨償債高峰的即將到來,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引人關注。近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銀監會相繼給出了相對樂觀的答案:總體可控,但須加強風險防范。
盡管各有關部門的統計口徑不盡相同,但債務負擔率占GDP的比重還遠離國際慣例60%的警戒線。因此,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的結論是可靠的。特別是,考慮到許多地方債務形成于經濟刺激周期,而現在處于經濟軟著陸進程中,在趨于嚴格的地方政府融資管理政策導向下,地方政府債務總量迅猛上漲的條件已不充分,這為控制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水平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但也要看到,“風險總體可控”不代表債務違約的事情就不會發生。一方面,從債務償還期限看,還債高峰將出現在2012年至2013年左右,債務違約風險到底有多高,有多少隱性債務未進入風險管理當中,將在那時得到真正驗證;另一方面,局部地區出現債務違約的風險不能忽視。據統計,目前有78個市級和99個縣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高于100%,如果不能償債,現有財政制度如何通過財政撥款或轉移支付等方式予以援助,尚無制度性安排。
尤需注意的是,由于有的地方政府高度依賴土地財政,如果債務到期而無力償還,那么,變相降低對房地產的調控力度、通過盤活土地市場獲取更多的土地收益,就可能成為地方政府的選擇。由此可能導致的結果是:犧牲房地產調控成效,避免債務違約的發生。
此外,在現有政績考核模式下,對地方領導干部的實際激勵仍是在任內提高經濟增長率。在土地收益因為房地產調控而大為減少的情況下,通過借債以獲得發展資金就會成為“自然選擇”。由于領導干部的升遷、調任并不與債務掛鉤,債務運行周期也無法與地方政府官員的任期匹配,這就意味著,有的人無須真正為地方債務負法人之責。如果融資貸款成了每一任地方官員發展經濟都離不開的主要憑借,那么,地方債務有可能出現“滾雪球效應”,增大違約風險。
從這個意義上說,盡管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并不意味著風險會自動消失。如果只對其實施靜態管理而不加以更完善的制度性防控,其安全系數仍會下降。
而更完善的制度性防控,一是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制度,確立適當的監測體系和風險控制標準;二是點清并盤活地方國有資產,強化其保值增值功能,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三是加快推進地方自主發債試點,培養地方政府的市場信用意識,減輕對于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四是加緊對于地方政績考核模式的調適。
從根本上說,破除急功近利的、表面的、粗放的發展模式,對地方債務風險的管控才能真正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