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洋義賑會(全稱為中國華洋義賑救災總會)是近代中國災害治理史上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是一個中外人士合組的以人道主義賑災為宗旨的民間性、社會化、國際性的協調型公益組織。作為一個協調型的公益組織,在1920年華北五省旱災治理過程中逐漸構建并發揮了積極的社會功能,并在旱災后還以制度化的組織形式存續至1949年。其成立、成長的過程有許多可圈可點之處,在當下仍具有現實啟發意義。
華洋義賑會的成立與1920年華北五省旱災存在直接關聯,主要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其一,1920年前后華北五省旱災的深重影響,這是華洋義賑會成立的外在客觀前提。這次旱災遍及華北五省317個縣,受災民眾近 2000萬人,死亡 50萬人。災害所造成的人員與財產損失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也喚起了人們內心深處的憐憫之情。其二,面對如此巨災,當時的政府忙于戰爭竟無暇顧及、消極應對,這為華洋義賑會的成立及介入災害治理提供了一定社會空間與現實基礎。其三,協調分散多樣的救災組織以提高救災效率,這是華洋義賑會成立的現實迫切需求,充分體現了其一定的社會功能與現實價值。面對巨災與政府的消極態度,很多民眾只好把希望寄托在社會救助力量身上。“政府既無望矣,吾不得不希望商民努力!”(楊端六:《饑饉之根本救濟法》,《東方雜志》第17卷,第19號,第15頁)這向人們透露了這樣一個信號:當成千上萬的人們在漫長的死亡線上苦苦掙扎而又無望地淪為餓殍時,確實需要一種新的社會組織力量來代替傳統的荒政。于是,基于當時的社會情勢,各種義賑組織紛紛成立。但各種救助團體因災臨時成立,小而雜,多且散,分頭行動,缺乏必要的溝通協調機制,救災效果并不明顯。因此,當時很多社會公益界人士深刻認識到建立協調型、整合型組織的必要性。1920年 11月,由北京國際統一救災總會牽頭組織的各地義賑團體聯席會議在南京召開。
全國各地的義賑團體在北京國際統一救災總會領導下發揮了兩個積極社會效應:一方面有助于最大限度動員、整合和統籌國內外資源,提升救災效率,避免救災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強對政府的監督以及各團體會員之間相互監督,從而最大限度避免和遏制救災過程中的“黑幕交易”等腐敗行為,使有限的賑災款物惠及災民。1921年秋收后,華北五省的賑災工作基本結束。雖然各地義賑團體在這次賑災中花費了不少,但最后仍剩有二三百萬善款。究竟如何合理有效處理這筆善款?北京國際統一救災總會倡議組織全國賑款余款保管會。1921年 9月 21日,全國賑款余款保管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決定余款統一保管,并設立“中國華洋救災會”處理全國賑濟事宜。
華洋義賑會的成立體現了這樣一種歷史邏輯:旱災的深重迫切需要政府和社會組織的救助,政府的消極態度使民眾非常失望,只好希冀社會組織的力量;為了整合有限的救助資源必須建構一個統一的平臺協調各種小而分散的社會組織。華洋義賑會就在這樣的社會需求中應運而生。然而,這種社會需求具有短暫性。當這種社會需求逐漸消退后,華洋義賑會就沒有存在的現實價值了。但緣何其能作為常設性的協調型救災組織繼續“存活”下來并在此后相當長時間內發揮了積極社會功能,與以下因素是分不開的:第一,該會以“籌辦天災賑濟,提倡防災工作”為職志,認為“賑濟所施,以天災為限,不及其他”。這體現了該公益組織的專業性與作用范圍、空間,從而集中有限社會資源服務社會某一領域。第二,把自身功能定位為政府的“助手”,幫忙而不添亂,這有利于與政府良性互動,從而實現政治資源與社會資源的有效對接。鑒于當時國際國內復雜的政治環境,華洋義賑會認為賑災救難是人道主義行為,不應帶政治色彩或宗教宣傳。第三,救災不是盲目地進行施濟,而必須基于一定的調查之上。對前來報告災情并請求賑濟者,該會必派人前往親自調查。調查因地、因時制宜,采取逐戶調查、抽樣調查、綜合調查等不同形式。第四,實行工賑的積極救助方式。工賑的內容包括設立學校、開辦工廠、興工筑路、浚河修渠、植樹造林等,對推進災區和災區民眾長遠、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工賑意 在“賑”而非“工”,注重助人自助、授人以漁,這種救助方式比純粹給錢更有實質價值。一方面,災區民眾通過勞動而獲得金錢,保證了生存的基礎,也維護了自尊;另一方面也能避免某些人僅靠國家救濟而成為“懶漢”。第五,注重防災建設。防災建設其實就是在防范、化解潛在風險,避免風險向危險、災害轉化,這與現代災害治理的理念、思路相契合,具有前瞻性。
從以上華洋義賑會參與1920年華北五省旱災治理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協調型公益組織存在的價值,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在災后反應靈敏,在第一時間迅速行動起來。公益組織之所以會在災后迅速行動,主要基于內外兩方面原因。從外因來看是基于災害的深重社會影響,從內因來看是基于公益組織的公益使命與價值追求。正是內外因的相互“交織”使得公益組織在災后一刻也“坐不住”,必須以最快的速度趕赴災區參與救助。第二,提供多樣化的服務,彌補了政府救助體系的不足,發揮了政府難以起到的作用。政府的遲緩行動備受詬病,與公益組織的及時行動形成鮮明對照。歷史與現實證明:公益組織在災害治理中確實可以發揮難以起到、起不到、起不好的作用。
基于對協調型公益組織價值與功能的認識,為了持久、深入地發揮其作用,筆者認為有必要建立全國性的公益組織協調整合平臺,一旦災害發生馬上可以啟動起來,而不是等災害后才臨時去組建這樣一個組織。因此,應從戰略上提升對協調型公益組織價值與功能的認識,并積極推進其制度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