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收益分配是影響技術成果轉化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收益分配政策方面存在一些阻礙成果轉化的因素。
我國知識產權收益分配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1.科技成果的產權歸屬明確,但對收益有不同理解。200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再次明確規定了國家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問題,可以稱得上是中國法律形式的“拜杜法”。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從法規中可以看出,和大多數國家一樣,我國也將知識產權的所有權給予了項目承擔單位。但是所有權具體指哪些權利,是否由此帶來的產業化收益也賦予完成單位,法律法規中并未明確。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在承認財政資金形成的各類知識產權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之后,還規定“項目承擔者因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產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笨梢娎娣峙洳⑽措S所有權一同賦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認為,既然產權歸屬明確,相應的收益支配也完全應由單位決定;而管理部門認為,產權雖然是單位的,但收益并不必然與所有權一致,收益如何分配不能完全交由單位處理。
2.法律與部門規章制度配套不完善,實際操作中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成果轉化。實際操作中,各個部門出于自身權能職責的考慮,出臺的各類約束辦法,往往出發點不一,側重各有不同,有些規章與法律和行政法規導向不一致,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對科技成果轉化造成了不利影響。
科研單位不能自主支配轉讓收入,弱化了科研單位進行成果轉化的動力。有關部門從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角度出發,主觀意圖是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卻在客觀上降低了科研單位從事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普遍遵循“誰完成、誰擁有”的原則。然而,我國對財政公共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有的部門仍然遵循傳統觀念,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管理,并且將所有權定義為國家所有,與一般國有資產等同加以管理。例如,中央級事業單位用股權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被管理部門視作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按照2008年財政部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來管理,單項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造成審批程序繁瑣、耗時長,極易錯失科技成果產業化的市場良機。
3.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分配比例有待規范。目前來看,我國個人享有的收益比例較高。對于發明者個人及其團隊的激勵,近年來得到了高校和科研機構的重視。我國行政法規中對個人獎勵最低限甚至要高于發達國家?!秶鴦赵恨k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獎勵”,未設獎勵上限。由于沒有規定個人所得的上限,導致對個人分享部分自由量裁空間過大,涉及國有資產問題,財政部和國資管理部門審批困難。
對于發明人所在院系或實驗室,也缺乏穩定比例的收益分享。院系或實驗室是產生發明的基本組織單位,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有利于激勵持續性的人力物力資源投入,產生更多的成果。院系或實驗室如何享有收益,享有多大比例的收益才適當,還沒有形成合理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