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是促進行政的民主化、理性化、科學化和規范化,提升行政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率
□參與式行政、合作式行政是對從前那種僅強調運用規制、命令、處罰、強制等傳統行政管理方式的揚棄和補充
中共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應當擴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如何從法律角度保障公眾充分了解和參與行政事務的管理和決策過程,既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主義制度的題中之義。
傳統的行政法理念認為,政府是社會的“家長”,理想或標準的行政管理活動要素和機制是“五個單一”:單一主體(行政機關)、單一功能(通過管制實現秩序目標)、單方意志(命令—服從)、單一行為(僅靠命令、許可、處罰、強制等剛性、強制性的行政行為)、單一依據(國會制定的法律,即古典的“依法行政”理念)。
在傳統的行政管理過程中,相對人只是作為單純的行政管理對象,扮演完全被動的角色,沒有積極參與管理過程的任何權利和權力可言,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也主要仰賴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剛性的管理方式方法,基本上沒有能夠充分體現民主權利和民主權力的行政管理制度安排。
隨著現代經濟、政治、科技和社會發展,隨著公民管理素質提升、閑暇時間增多、現代科技進步和參與意識增強,公民參與行政成為新的制度價值追求和民主判斷標準,逐漸顯現出行政法制民主化發展趨向,對各國和全球的經濟、政治、文化與社會生活的發展不斷產生重大影響。
所謂參與式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國家權力,從事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過程中,廣泛吸收公眾參與行政決策、行政計劃、行政立法、行政執行、行政裁決、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服務、行政給付等行政過程,充分尊重公眾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創造性,承認公眾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的主體性,明確公眾參與行政的權利和行政機關的責任和義務,共同創造互動、協調、協商、對話、合作的新型行政法律制度,形成政民合作、政企合作、政社合作的機制。其核心是促進行政的民主化、理性化、科學化和規范化,提升行政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率。
當前中國正處于社會發展的轉型時期,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增強了公民的自主意識和行政效能感,逐漸激發出公民的政治參與熱情,這一現象也廣泛體現在行政領域。在行政活動中,行政主體通過允許、鼓勵行政相對人、利害相關人和一般社會公眾的參與行政活動過程,提升行政活動的公開性、公正性、正當性與合理性,達成政府與社會公眾關系的良性、有效互動,有助于克服行政公務人員由于路徑依賴形成的經驗主義和專業偏執主義,已成為現代行政的一種發展趨勢和正當性標準。
在許多行政領域,隨著客觀情勢的演進,從前那種完全由行政機關單方實施的政策制定和執法方式,已越來越無法滿足不斷增長的對于行政管理和服務的社會需求;尤其是許多行政管理和服務領域對專業知識的要求越來越高,僅憑行政機關積累的實踐經驗和相關知識已難以應對,因而強烈要求克服路徑依賴和專業偏執,與行政外部的專家學者乃至一般民眾和民間組織在互動過程中共同推進。
因此,參與式行政、合作式行政是對從前那種僅強調運用規制、命令、處罰、強制等傳統行政管理方式的揚棄和補充,有助于體現互動、協調、對話、共建等現代行政方式的法治價值,促進依法行政。
同時,通過公眾參與、共同治理、行政管理和社會管理創新,可以提高行政管理的民主性和效率性。通過建設社會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形成社會共同體,從而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新格局,有助于促進經濟社會快速健康協調發展。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