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增長問題一直是經濟學研究的熱點,什么因素導致經濟增長?為何不同國家經濟增長的差異如此之大?這些問題像魔石一般吸引著經濟學家持續不斷地研究。毫無疑問,生產要素在經濟增長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這是經濟增長理論所認可的。但是,除此之外,國家間的人均收入差異還有一個關鍵性決定因素,那就是利用這些要素進行生產的生產率。生產率可以分解為技術和效率兩個部分,[1]其中技術表現為技術創新和技術轉移,即一國的技術進步主要源于國內自主創新和國際技術轉移,因此,旨在鼓勵技術創新和轉移的有效的知識產權制度就成為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的重要制度安排。
國外已有的文獻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研究,有些側重于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計量測算,有些則關注AIDS的防治工作等熱點問題以批判失衡的專利權保護,較多地從產業組織或是微觀經濟學范疇著手。從經濟理論出發,將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因素,考慮宏觀經濟效應,揭示知識產權制度作用于一國經濟長期增長的內在機制,這種文獻尚屬少見。而國內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研究絕大多數集中在法律界,對知識產權領域的經濟研究處于起步階段,實證分析、定量分析更是少之又少。本文將知識產權制度、技術進步、經濟增長納入一個統一的框架中,梳理相關方面的文獻,力圖明確知識產權制度影響經濟增長的機制和渠道。
一、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的直接影響①
國外已有文獻中,一些研究認為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存在直接影響,另一些文獻認
為知識產權制度是通過其他因素間接作用于經濟增長。在長期的研究中,后者占據主流。
①知識產權制度不是經濟增長生產函數中的要素,這里的直接影響指的是知識產權制度的量化指標——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研究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的直接影響的文獻較少。Ginarte, Park(1997)選取了110個國家從1960年到1990年的數據。研究表明,不管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如何,R&D、市場環境和國際一體化程度可以解釋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差異。Maskus, Penubarti(1995)在此基礎上利用99個國家的橫截面數據,進一步發現,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發展水平不是線性關系那么簡單,當經濟從最貧窮的階段過渡到有一定技術模仿能力的中等收入階段時,專利保護的強度隨著經濟的增長而下降。隨后,Could, Gruben(1996)對79個國家得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采用Rapp, Rozek 1990年的計算指標)與經濟增長有顯著的正相關關系,但這個研究結果并沒有得到廣泛認可,通常認為是受到了因果關系的誤導。Thompson, Rushing(1996)實證結果表明,在發展中國家,普遍實行的專利保護最低標準并不能促進經濟發展,除非該國的經濟發展已經達到一定水平。Thompson, Rushing(1999)的研究則更明確地指出,在經濟發達國家,專利保護可以有效地促進全要素生產率增長。Park, Ginarte(1997)構建了不同于Rapp, Rozek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標,這事實上從另一個角度證實了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主要是間接影響。
這一小部分文獻直接驗證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的可能影響。這些研究簡單明了地驗證了對經濟增長有影響,以及何種條件下會產生積極影響這一現象,但是,沒有對經濟增長的機制或者說影響經濟增長的途徑做出分析。本文認為知識產權制度是通過作用于各種因素間接影響經濟增長,只有剖析出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內在機制,才能真正透過現象闡述清楚這種影響。
二、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增長的間接影響
技術進步是生產率長期增長的源泉,技術進步表現在技術創新和技術轉移兩個方面。技術具有兩個特質,即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Romer, 1990),非排他性使得某項技術的發明人很難從中獲取經濟利益,從而打擊了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所以需要知識產權制度,以更好地保證創新活動的獨占,保障創新者的利益。非競爭性意味著,技術在企業間或國家間能夠轉移。綜合現有的文獻來看,通常認為這種轉移主要通過三種途徑,即對外貿易、FDI和技術許可。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制度推動技術進步刺激經濟增長的間接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可以通過影響創新活動來刺激增長,因為創新活動正是全要素生產率增長的源泉。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可以通過作用于貿易、FDI和許可等技術轉移渠道影響經濟增長。
(一)知識產權制度通過技術創新作用于經濟增長
通常認為知識產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創新,但是,拿最能代表知識產權制度的專利制度來說,它的有效性是分行業的,尤其突出表現在藥品行業。這也就能解釋為什么在瑞典這個藥品制造大國會擁有如此眾多的專利技術。而在食品和紡織業,技術機密與技術延遲(即第一次把某個產品引入市場的時間)則是比專利更為重要的技術保護方式。因為申請一項專利,必須提供專利書,向人們詳細解釋說明。這種說明很容易變成復制者的指南書,況且只要專利保護期一過,其他人就能合法地完全復制它。正是基于此,可口可樂的配方就從來沒有申請專利,而且已經保密了一個多世紀。這個事實可以在大量文獻中得到證實。Gallini(1992)發現保密比申請專利更能促進創新,在高科技行業如航空航天和工業機械,即使沒有專利保護,產品的復雜性也使得模仿的成本非常高。Hall(1991)構建了一個博弈模型來分析專利保護對R&D的影響(與實物資本和人力資本一樣,技術創新需要投入資源,通常把技術的投入叫做研發,簡寫為R&D),發現苛刻的知識產權制度會使第二次創新的時間滯后。這也可以在Schumpeter(1912)的“破壞性創造”(creative destruction)理論中找到解釋。Scherer和Weisburst(1995) 研究了意大利1978年以來對機械制造業加強專利保護的影響。得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變化對R&D的支出影響很小,甚至沒有影響。因此他們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提出的強化知識產權制度能顯著提高創新活動表示懷疑,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這一提法更加不可信。
Cohen Levinthal(1989)研究了R&D的溢出效應,發現在醫藥、電子行業,研發隨著溢出的增加而增加。而且研究結果表明,強化知識產權制度不能增加R&D的支出,因為強知識產權保護限制了溢出,造成壟斷勢力,會阻礙后續的研發。
國外的R&D溢出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尤為重要,因為絕大多數的研發活動都發生在發達國家。有些文獻按國別進行研究,以印度為例,呼吁發達國家不應施加外力強迫發展中國家一再增加知識產權保護強度。Fikkert(1993)研究了印度的企業,發現他們的創新活動主要靠吸收國外合適的R&D溢出,而這全得益于弱知識產權保護給他們提供的屏障。因此,他建議國家建立一個可以允許持續的R&D溢出以增加國民產值的弱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而強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無論從短期還是長期的視角來看都是不可取的。Kumar, Saqib(1996)也做過類似的研究,他們發現印度的化工行業是全國創新活動最活躍的,這歸因于專利保護不強,產品專利制度的缺失使得企業能夠盡快模仿新技術。
Haksar(1995)利用印度1975—1990年的65個行業642個企業的數據分析研發邊際產出和技術引進以及它們的溢出效應,發現無論是當地的研發還是技術引進都能產生正的溢出效應。在制藥行業,研發的回報尤其明顯,因為弱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提高了替代藥品開發的成功率。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制度并不是決定創新活動的主導因素。一個企業的創新多寡取決于企業規模、市場結構、國家創新體系以及時機等因素。只有在少數幾個行業,知識產權制度才對創新活動有顯著影響。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技術溢出才是決定創新活動的重要因素,如果嚴格的知識產權制度阻礙了技術溢出,會對創新活動起到負面效果。Mazzoleni和Nelson(1998)的研究證實了這一點,理論和實證研究表明,現在正在進行的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趨勢會阻礙而不是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無獨有偶,世界銀行(1999)報告中指出,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一再強化知識產權制度會對后續的創新起到反面效果,尤其是對于那些還沒有過期的專利發明。這也就是說,過強的知識產權保護事實上會降低整個世界的創新。
(二)知識產權制度通過技術轉移作用于經濟增長
從理論上講,嚴格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否會促進技術轉移還要看一國的環境。一方面,嚴格的知識產權制度會限制技術溢出,因為專利權本身會為了保障權利人的利益而排除他人使用,同時由于增加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市場力量,造成的壟斷高價也阻礙了技術的傳播;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可以促進技術擴散,比如說從專利說明書上其他人就可以獲取有價值的信息。盡管理論上影響方向不明確,但是影響作用確實存在,尤其是對國內研發薄弱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從技術領先國的技術轉移至關重要,甚至超過了技術創新對技術進步的貢獻。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從貿易和FDI這兩個重要轉移渠道進行歸納:
1. 知識產權制度與國際貿易
Coe, Helpman和Hoffmaister(1997)發現從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外溢是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渠道,進口就是其中一種表現形式。雖然貿易是技術轉移的一種重要途徑,但它到底多大程度上受到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呢?Maskus(2000)對此進行了研究,以揭示知識產權制度對國家貿易的影響。他提出,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首先表現在貿易商品的定價上;其次,還依賴于其他技術轉移途徑(如FDI,技術許可等)對出口貿易的替代程度,以及知識產權制度在途徑選擇中的作用(Ferrantino,1993);最后,知識產權制度導致了新產品、技術在分銷過程中擁有的市場勢力不同,也就是,還要看市場結構的影響。
知識產權制度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能促進企業把受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產品銷往國外,因為知識產權制度可以降低權利人利益受損的風險。從這個角度看,知識產權制度有利于國際貿易;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提高了專利產品的市場占有率,限制了進口國的模仿活動,可能會導致企業提高價格減少銷售量以牟取暴利。Maskus和Penubarti(1995)對這兩種不同的影響進行研究,認為有利的一面會在模仿能力強的大國占主導,不利的一面會在模仿能力差的小國占上風。Taylor(1993)還提出了除此以外的第三種因素,知識產權制度使得企業不必費力去阻止當地的模仿行為,因此降低了出口企業的成本,進而促進了出口貿易。
以上的理論研究表明,知識產權制度對貿易的影響取決于進口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模仿能力。在模仿能力差的國家,強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市場力量集中。在有較強能力模仿先進產品的國家,強知識產權保護變得對發達國家的出口商至關重要,從而顯現出正效應。
實證研究也進一步驗證了上述觀點。Maskus和Penubarti(1995)就22個OECD國家對71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國家28種生產部門的貿易往來進行了考察,選取的變量包括GNP、貿易開放度和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并根據不同的市場規模引入虛擬變量,研究結果表明,無論市場規模大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這些部門的出口貿易都有促進作用,只不過在市場規模小的經濟體中,這種積極作用不是非常顯著。
Fink和Primo Braga(2005)在原有的標準方程中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GPI測量,試圖證明貿易流量是判斷該種技術轉移途徑是否重要的首要指標。Smith(1999)選取了美國50個州加上哥倫比亞直轄區對96個國家的出口貿易數據,依據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和研究支出占GNP的比例把這些國家分成4組,并引入3個地區虛擬變量,發現強化知識產權制度能夠促進美國與模仿能力強的國家之間的貿易,反之則阻礙。也就是說,美國出口取決于進口國的知識產權制度,但是正面效果還是負面影響依賴于該國的模仿能力。
以上文獻表明了知識產權制度能促進國際貿易。但是這是有條件的:第一,在模仿能力差、也不太可能完成逆向工程的貧困國家,出口商的決策并不依賴于該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第二,在收入中等的、較大的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制度對出口商來說至關重要,因為只有強有力的知識產權制度才能限制當地的模仿,為出口商擴大貿易排除后顧之憂;第三,很多高新技術(比如航空航天)由于本身的復雜性很難被模仿,這個行業的貿易通常與知識產權制度的關系不顯著,它們更傾向于選擇FDI和技術許可的途徑。
2.知識產權制度與FDI
與對貿易起到明確的促進作用相比,知識產權制度對FDI的影響一直存在很大爭議。一些研究認為知識產權制度有利于吸引外資。Sayoum(1996)選取了27個欠發達國家1975—1990年的數據,認為知識產權制度因子能夠有效地解釋FDI流入的差異,而且在新興國家這種影響更顯著。Lee和Mansfield(1996)選取14個國家3年的數據,發現美國在實行弱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直接投資的數量和組成都減少。但考慮到樣本過小,t值變小,研究的結果可信度并不高。Lesser(2001)考察了1998年44個國家的數據,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有利于吸引外資。
但更多的研究提出知識產權制度與FDI流量沒有關系,至少沒有顯示統計意義上的顯著影響。Bosworth(1980)和Frischtak(1989)分別對知識產權制度如何影響FDI和技術轉移的模式進行了探討,認為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不顯著。Ferrantino(1993)發現發展中國家遵循知識產權條約對FDI沒有顯著影響,但是巴黎條約的成員國卻能利用知識產權制度收取更多的版稅和專利使用費,這影響了國內外的收入分配。Maskus和Eby—Konan (1994)利用33個國家15年的數據研究表明,專利法的加強并沒有顯著增加美國跨國公司在這些國家的直接投資。Primo Braga和Fink(1998)認為FDI、資本存量與知識產權制度都沒有顯著關系。雖然受到了Kumar(2002)的批駁,他認為這些研究結果受到了舊理論和方法的束縛。但總體來說,知識產權制度確實不能成為吸引外資的一個必要條件。就像Maskus(2000b)所說,如果知識產權制度是吸引FDI的主要因素的話,當今的FDI都跑到黑非洲(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和東歐去了,而像中國、巴西這種高經濟增長,擁有巨大市場的發展中國家就不會吸引FDI流入了。
當然,這不代表知識產權制度對FDI沒有絲毫作用,只是在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知識產權制度的功效不同。Maskus(1998)利用46個國家1989~1992年的橫截面數據,發現專利保護強度與美國跨國公司在發達國家設立的子公司的銷售額和資產正相關,但與發展中國家的子公司銷售額和資產負相關。Kumar(2000)構建一個擴展模型研究了專利保護強度(采用Ginarte和Park在1997年的計算方法)對74個國家7個行業日本子公司的銷售增值的影響情況。計量分析過程中,沒有引入地區虛擬變量時,專利權的系數在全樣本檢驗中為0。當引入虛擬變量區別出亞洲新興工業國家后,專利權的系數變成了顯著正相關。如何解釋這一現象呢?主要是因為日本跨國公司在選擇對外投資地點時,往往忽略知識產權制度相對弱的東南亞國家,更傾向于施行強知識產權制度的歐洲和北美地區,因此能夠得到正的統計結果。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制度對FDI的影響依賴于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技術水平越高,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就越重要。
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識產權制度對跨國公司的海外研發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感性認識來說,跨國公司可能會因為擔心一國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強度不夠,放棄在該國設立核心研發中心。但是海外研發到底與知識產權制度有怎樣的關系呢?一些文獻從理論和實證角度對此進行了研究。
Kumar(1996)對美國跨國公司在54個國家設立的子公司于1977、1982和1989年的研發強度進行了研究,發現在發達國家設立的子公司中,專利保護強度(Rapp和 Rozek指標計算)與研發強度顯著正相關,但在發展中國家統計結果不顯著,有一個發展中國家的系數甚至顯示出了負相關。因此,在發展中國家,強專利保護不能被認為是跨國公司進行研發投資的條件。Kumar(1999)進行了案例研究,列舉出跨國公司盡管知道印度在醫藥工業沒有強化知識產權制度,但是仍選擇在當地設立了研發中心、研發合資企業以及研究合作項目,因為他們認為發展中國家低廉的勞動力、某些領域不斷進步的研發能力以及當地的需求比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度更重要。隨后,Kumar(2001)又對此進行了實證驗證,對美國和日本跨國公司在74個國家7個行業的子公司于1982、1989和1994年三個時間點的研發強度進行研究。專利保護強度(采用Ginarte和Park指標)對美國和日本子公司的研發強度影響不顯著。Belderbos, Fukao和Kwon(2006)考察了日本605個跨國公司1996年在42個國家的研發活動,統計結果表明,研發強度主要和以下因素相關:充足的研發人員以及雇傭研發人員的相對成本、該國對技術的重視程度和該國在跨國公司子公司所在行業的科技能力。
綜上所述,與對貿易的積極影響相比,知識產權制度與FDI的關系不是很明確。但文獻都證實了,在具備一定吸收能力的國家里,FDI是技術擴散的一條重要渠道。知識產權制度可以通過對FDI的作用來影響技術擴散,只是這個影響作用很復雜。第一,知識產權制度在特定的行業對FDI有促進作用,如醫藥工業。在高新技術行業,知識產權制度對FDI的影響就不是很顯著。這點和貿易相似。第二,除了分行業,知識產權制度對FDI的影響還具有明顯的生產階段特征,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主要顯現在加工組裝和海外研發階段。第三,知識產權制度并不是吸引FDI和研發投資的必要條件,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度就能夠促進一國FDI流入在理論和實證上都顯得牽強,甚至還會產生負作用。發展中國家應該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合理審視知識產權制度在吸引外資中的作用。
三、簡要評論
從國外的研究現狀可以看出,國外對于知識產權制度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已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其成果主要體現在對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測算、知識產權制度影響經濟增長途徑的提出以及知識產權制度與技術創新、技術轉移的復雜關系。但是從以上的綜述中,也可以發現,現有的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第一,目前對知識產權制度與經濟增長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對發達國家的研究,尤其是實證研究多選取發達國家為樣本,至多以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混合樣本為研究對象,從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國的視角進行研究的很少。第二,西方國家進行的研究大多提倡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以促進科技發展,刺激經濟增長,都積極地推動知識產權法制的國際標準化。但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創新能力、經濟環境等情況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要求發展中國家提高標準,與發達國家實施相同嚴格程度的知識產權制度,這種 “一刀切”的做法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是極為不利的。事實上, 19世紀的美國就未完全遵守歐陸國家所建立的知識產權法制,從而在早期發展時,能以較低的成本享受歐陸國家的智慧財產成果,使得美國得以在較短時間以較低成本進入發達國家之列[2]。第三,長期以來,國內知識產權制度的研究集中在法律界,相對國外比較系統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我國對知識產權領域的經濟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而且鮮見實證分析、定量分析。同時,我國作為一個區域經濟不平衡的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制度對不同省區的經濟增長的影響會有顯著的區域性差異,因此運用中國省際層面的經濟數據加以分析具有重要的研究意義。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