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平解放為西藏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堅實基礎
昌都戰役的勝利,極大地消滅了西藏地方政府的武裝力量,驅除外來勢力出西藏,挫敗了敵對勢力的圖謀,促使西藏地方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和談。次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和談代表團在北京達成《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這標志著西藏和平解放,是中國現代史和中國革命史上的一個重大歷史事件,也是西藏地方歷史上一個劃時代的轉折點。和平解放使西藏徹底擺脫了帝國主義勢力的侵略及其政治、經濟羈絆,維護了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實現了藏族與全國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以及西藏內部的團結,為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基礎。
二、民主改革為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掃清了道路
西藏和平解放時,考慮到西藏的實際情況,《十七條協議》在肯定對西藏社會制度進行改革的必要性的同時,規定:“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采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但是,西藏上層統治集團中的一些人面對人民日益高漲的民主改革的要求,為維護封建農奴制度永遠不變,在帝國主義勢力的支持下,于1959年3月10日悍然發動全面武裝叛亂,圖謀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同年3月28日,國務院宣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委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第十世班禪代理主任委員。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區籌委會領導西藏人民,迅速平息叛亂,并實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廢除了封建等級制度、人身依附關系和各種野蠻刑罰,百萬農奴和奴隸獲得翻身解放,成為國家和西藏地方的主人,獲得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2009年1月19日西藏自治區九屆人大二次會議投票決定每年3月28日設為西藏百萬農奴解放紀念日。西藏民主改革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掃清了社會制度障礙。
三、西藏自治區的建立標志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貫徹實施
民主改革后,西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一樣享有憲法規定的平等的政治權利。1961年,西藏各地開始實行西藏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普選,選舉產生了各級政權。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拉薩召開,選舉產生了西藏自治區自治機關及其領導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區的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區的成立標志著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權,開始全面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西藏人民從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與全國人民一道走上社會主義的發展道路。
四、改革開放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區域自治權利開辟了廣闊的天地
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后,鄧小平同志明確提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是使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起來。江澤民同志指出西藏的一切發展,都要著眼于造福西藏人民。胡錦濤同志在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上講話指出,西藏“要毫不動搖地堅持和完善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央關心西藏,全國支援西藏。從1980年3月到2010年1月,中央先后召開了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適時確定了新時期西藏工作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目標要求,作出了中央政府關心西藏、全國各地支援西藏的重大決策,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發展的特殊優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國家直接投資西藏建設項目、中央政府實行財政補貼、全國進行對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持西藏現代化建設的格局。特別是 1994年 6月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以來,進一步加大對西藏的援助力度,在人力、物力、財力等多方面支援西藏發展,有力地推動了西藏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極大地提高了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證了西藏人民平等和自治權利的實現。
(作者系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區外事辦公室黨組副書記、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