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5月13日發出通知,決定立即在全國開展征地拆遷制度規定落實情況專項檢查,強化監管,嚴肅問責,堅決制止違法拆遷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這一通知產生的背景,是近年來違法強制拆遷、暴力拆遷的事例始終不斷,甚至成為困擾某些地方政府與社會的一大問題。這一問題的滋生是由多種原因共同促成的,各路媒體已經作過多方面分析,因此本文不再分析問題的成因,只是從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視角來看,仍有許多值得關注的問題。
城市要發展,城鄉布局要統籌規劃,征地、拆遷在所難免。有的城市在征地拆遷中對各種問題處理得當,不但改變了城市面貌,也受到群眾歡迎。但某些城市規劃的不斷變更與主要領導的更換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換一個領導換一種思路,導致剛剛修建、改建完畢的工程,又要拆遷;有的地方前任領導的工程尚未干完,新任領導又另搞項目,導致出現“半拉子”工程;有的不具備大拆大建的條件,也沖動上馬。當然,如果原有規劃確實不適應城市發展,需要加以改進,但某些所謂改變并未經過認真討論,有的僅僅是領導者的個人偏好不同而已。并且,每一次變更城市規劃,都說是為了城市的“科學發展”。人們當然有權利質疑:城市規劃的科學性究竟體現在哪里?究竟哪一屆領導的思路是“科學”的?城市規劃的科學與不科學由什么標準衡量?我們看到,這些問題與領導者的政績考評、選拔任用等問題都是連在一起的,甚至可以說,不解決政績考評和選人用人的科學性問題,規劃頻繁變動就是伴生的現象,規劃的科學性問題也就難以真正解決。
即使有了科學的規劃,如果群眾不接受,也難以推行。這里,就產生了民主執政問題。所謂民主執政,從原本意義上講,當指以民主的方式統治國家、領導社會。用在征地拆遷問題上,體現為對城市發展規劃、征地拆遷項目廣泛征求民意,體現為征地拆遷的具體政策、評估補償等事項的公開透明,體現為利益相關者的廣泛討論和參與,其實就是公共事務民主決策問題。這一民主決策環節并非可有可無,因為,征求民意、廣泛討論的過程,就是政府與民眾溝通的過程,就是公權力與民眾之間對話協商的過程。有此對話協商機制至少能聽到各方意見,只要認真去做,必有收獲。當然,如果只是形式主義、走過場式征求民意,肯定不會有收效。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是否需要征地拆遷、如何征地拆遷,要堅持領導班子內部民主決策。現在的問題是,個別地方拆遷,不僅利益相關的群眾沒有參與的機會,就連領導班子也沒有民主決策,個人意志起到了主導性的作用。在這種背景下,發生對抗性沖突并非奇怪之事。同時給利益相關者以平等的機會介入到決策過程中,強調的是平等的機會,而不是帶有傾向性的邀請部分群眾聽證。座談會、聽證會固然是民主決策的形式之一,但不能替代廣泛的討論與參與。對群眾的不同意見不能敷衍了事,而是要認真、負責任地予以答復、解釋。
征地拆遷更需要遵循依法執政精神。這里,依法執政表現為:一是程序合法。領導班子、特別是黨委領導班子的意見,一定要經過法定的程序轉換為政府的意志,這是依法執政的首要環節。國家規定的所有法定程序均需施行,如征地拆遷征求意見情況、社會風險評估情況與補償方案征求群眾意見等等,都是根據以往的實踐經驗與教訓提出的有強烈針對性的環節,不可忽略。二是依法執法。在動遷過程中,嚴格按法律辦事,即使群眾有抵觸情緒,但如果其行為不違法,政府依然沒有權力動用暴力執法。在群眾沒有違法行為時,以所謂“聯合執法”甚至暴力的方式對待群眾是政府行為不合法。三是地方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抵觸。有的基層、地方制定的本地政策與國家法律、規定有所沖突,但實踐的結果卻是以本地政策為依據而置國家規定于不顧,顯然不符合法制精神。這種做法或許暫時對于某項工程有效,但從長遠來說,卻使國家法律的權威受到了損害,易于產生深遠的消極作用。
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不是口號,是貫穿于執政黨和政府行為的各方面、全過程中的。從這一意義上講,真正實現執政方式的轉變依然是艱巨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