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協商民主
應該看到,中國協商民主的發展狀況與新時期所擔負的責任和使命相比還有不小的差距。應當全方位考慮中國的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水平和所能提供的條件,適應時代的特點和需要,以具體問題為基礎,有目的、有條件地發展和完善協商民主,大膽創新,使之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和特點。
第一,培養公民的公共參與意識和政治參與能力。協商民主建設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是公民參與意識不夠強烈、政治參與能力較差,導致正當利益訴求無法得到順利表達。尤其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公共事務領域逐步擴展,導致公共事務的繁多和專業化程度的加深,相應地需要公共事務管理的參與者具有較高的知識和能力。為避免因協商民主所必要的知識和技能的欠缺而造成廣大普通民眾被邊緣化的危險,要在廣大人民群眾中進行深入持久的公民意識教育,使公民樹立獨立的人格,把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作為維護權利、履行義務的重要途徑,成為一名合格的現代公民,懂得通過合法、理性、有序的途徑去表達自己的關切、維護自身的權利和利益,在政治生活中,學會尊重他人、包容歧異和妥協讓步,鼓勵公民以平等、協商的方式參與國家事務和各種社會事務的管理和治理。
第二,推進協商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我國的協商民主,雖然建立的時間較早,但各種協商制度和協商程序還有待進一步健全。應當在對我國協商民主的豐富歷史經驗和現實實踐進行認真總結的基礎上,在現有協商民主制度框架及相關規則的基礎上,圍繞協商民主所設計的主題、內容、程序、形式等,加強協商民主的法律保障。逐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平等協商。無論從中央到地方,還是政府部門的各個機構,都應逐漸建立一套銜接有序、運轉協調的協商民主體系,堅定不移地推動協商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推動協商民主走向法制化軌道,并及時將我國協商實踐中得出的寶貴經驗制度化,在經驗積累的過程中逐步探索出適合中國國情的多樣化協商機制,使協商民主成為民主過程、決策過程中的必要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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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理論與實踐
最早的協商民主實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雅典城邦時代,當時平等公民以公民大會為載體通過理性協商進行集體決策。亞里士多德認為協商是公民公開辯論和商討法律的過程。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協商民主理論認為競爭性政黨、周期性選舉以及聚合性投票為核心的自由主義代議制民主,不僅無法應對社會的多元性和復雜性,而且在某種程度上是誘發社會沖突的制度性因素。協商民主強調民主的本質是公民的深入參與和理性協商,民主質量的提升應當通過平等、理性、深思熟慮的協商來實現。然而,對于西方來講,協商民主仍是處于探討和研究階段的一種民主形式。
中國共產黨在領導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創造了豐富的協商民主實踐形式,早在革命戰爭年代,就曾在各階級、階層、黨際之間進行協商。新中國成立后舉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成為新中國協商民主發展的新起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出臺為中國特色協商民主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法律和制度框架。周恩來曾經指出,協商是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作為一項基本政治制度載入憲法。協商民主從根本上講,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將協商與其他民主形式結合,不斷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實現人民真正當家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