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對公權力的有效制約
在受訪專家看來,當今政府擁有極大的配置資源和分配財富的權力,如何讓政府既發揮好再分配的職能,又不要把社會財富再分配到自家的腰包中去,是一個需花大力氣解決的難題。
“有效破解政府與民爭利,必須依靠法治。”胡明說,“如果政府部門與民爭利,損害群眾利益,那么作為政府‘形象代言人’的相關領導干部,要受到民眾的監督和社會輿論的批評及相應的法律制裁,從而使其付出應有的代價。”
談方認為,領導干部要擺正個人權力觀、利益觀,切實把民生當成自己的事情去辦。相關權力部門則應加強監管,建立起科學的用人觀和考核觀,對于“與民爭利”之人,應堅決懲處,決不姑息。
“要想辦法抑制目前腐敗高發的勢頭,盡快建立完善而健全的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魯照旺說,“因為政府與民爭利的背后,不排除領導干部的私欲,而財產申報可很大程度抑制其與民爭利的沖動。”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有些地方政府和領導干部之所以能與民爭利,關鍵是領導干部的命運不是掌握在民眾手里,而是掌握在“上級”手中。應通過改革賦權于民,實現限制政府和官員權力的目的。讓更多的民眾對領導干部行使選舉、彈劾、罷免、監督、質詢等一系列民主手段,決定領導干部的命運。
“領導干部與民爭利現象表明,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建設還需進一步完善。”沈友軍說。他對此提出建議:第一,加大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中普通黨員的比例,讓占絕對多數的普通黨員的意志得以切實表達,避免黨的權力脫離廣大普通黨員的危險;第二,黨內選舉中直接選舉范圍有待擴大;第三,差額選舉的差額比例和競爭性應進一步提高。
他認為,充分發揮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作用,切實保障廣大普通黨員民主權利,須加快黨代表任期制、常任制試點改革,提高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影響力,使其履行對各級黨委的監督制約,保證全體黨員的權力不能被少數黨的干部截留。
沈友軍進一步提議,應以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憲法規定,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那么,破解“政府與民爭利”難題,人民代表大會責無旁貸。
“人大在代表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中,應當通過憲法規定的途徑,質詢政府,問責政府,監督政府。甄別‘政府與民爭利’的行為,并且行之有效地進行阻止。”沈友軍說。
受訪專家還提出,要改進輿論監督機制,維護網民的充分議政權力,來有效增加民眾權力,以形成對領導干部權力的有效制約,進而建立完善的社會利益協商機制。
同時,對黨員干部來說,以黨的宗旨和入黨誓詞中的“犧牲精神”來對照,理當按照中央要求的“以無私無畏的勇氣和魄力”,“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尤其在社會利益的分配和調整中,“為民謀利,造福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