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多數”名義“侵權”天亮
www.xpshebei.com?2011-04-29 15:46? ?來源:人民日報
我來說兩句
對一個城市來講,拆遷可能會被列入“舊城改造”的范疇;而具體到一個家庭,拆掉的可能就是他們大半輩子的心血,不可等閑視之。
長期以來,個人對合法房產的處分權,往往淹沒在改善居住環境、改善居民生活的整體呼聲中。而一些開發商往往假“整體利益”之名,行強拆之實。
成都錦江區在棚戶區拆遷中推行的“意愿調查—模擬拆遷—項目實施”的循序漸進模式,雖然依然是由政府主導,但畢竟是把選擇權交給了業主。有一點要明確,讓業主決定是否拆遷,并非把所謂的“主動權”交給他們,這原本就是他們該有的權利。
“在規定時間內,群眾接受補償安置方案簽約率不達到100%,則終止拆遷”,這個100%,不應視為集體決定原則,而應理解為“每一個業主都有維護自己合法房產不被強拆的權利”。即使99%的人都希望拆遷,1%的少數人的此種權利仍然要得到保障。
每個人都有改善自己生活的權利,但前提是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同等權利。多數決定的民主原則,在社會經濟生活領域,不能簡單適用。
事實上,100%的簽約率要求,也不一定會“綁定”所有人。能否達到100%,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項目的實施范圍,除了物理上的限定(比如同一棟居民樓)無法回避外,其他問題未必都不可調整。
因此,僅有簡單的退出機制還遠遠不夠,希望改善居住條件的那部分民意,也應該得到有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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