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28日電 (記者杜海濤、靳博)近日,國家旅游局頒布實施《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根據新《標準》,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標準》規定,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預付旅游費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旅游者,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國內旅游應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則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并按下述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標準》規定,旅行社及導游或領隊違反旅行社與旅游者的合同約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包括:
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的,旅行社應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并支付同額違約金。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旅游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游者購物價款。
“懲罰強制購物行為的政策,對于那些慣于采用零負團費、低價競爭、購物回扣進行盈利的旅行社來說會有較大的影響。”南開大學旅游與服務學院教授姚延波對記者表示,從長遠來說會規范旅行社的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強行業自律,有助于維護市場秩序的公平性。
姚延波認為,該政策的出臺會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強迫購物問題,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但是除了法律、法規和政策等強制性的做法以外,我們還需做到:一是加強對消費者的教育和引導,在進行旅游決策時不要僅以價格作為決策的標準,更要注重旅行社的產品質量、品牌、信譽,事先簽訂好旅游合同,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等,具有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二是要通過合理的產業政策調整旅行社產業組織結構,提高市場集中度,培養大型旅行社,在行業內形成大、中、小旅行社的分工協作,培養行業與企業自律意識和行為。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強迫購物的根源,形成有效競爭,提高行業的整體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