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安排、行業管理上更好地“善后”,既是給生者以慰藉和力量,也體現民生關懷、社會進步
墓地只有20年使用權?原來是場誤讀!
清明節前一天,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墓地使用年限應自動延長”。而之所以規定20年的收費年限,是“從保護群眾利益和方便群眾繳費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繳費周期”。這番及時而權威的解釋,給幾天來社會廣泛關注的“墓地使用期限20年”之爭,畫上句號。
“入土難安”的虛驚似乎就此化解。然而,這場爭議的起因、發酵過程,卻給我們留下許多思考和啟示。
仔細閱讀相關墓地管理規定或者業內人士解釋,人們并不難了解所謂“20年期限”具體所指內容,正如有人打比方說,好比“買了房子要交物業費”,墓地管理費到期了應按規定續交,理兒并不算復雜。所謂“爭議”本無從談起。
但誤讀也并非空穴來風。媒體揭露的殯葬行業壟斷性高收費黑幕,網友“曬”出的各種“身后服務”產業鏈亂象,讓人們對這一行業的相關規定、管理規范,生出許多質疑,引發各種猜想。另一方面,一些政府管理部門的人士在就墓地問題展開說明時,一味強調“墓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甚至說“墓地不屬于國家必須要去保障的范圍”,讓不少人感情上難以接受,沿著自己的慣性思維去解讀;當然,還有一些解釋干脆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則進一步加重了公眾的疑慮。
我國地少人多,不可能不斷開辟大量墓地,讓亡者與活人爭地。因此,海葬、樹葬、塔葬、壁葬等生態墓葬形式,不僅是當前提倡的殯葬新風,也是世界大趨勢。即使是傳統的入土安葬方式,也正在向小于1平方米的小型墓發展。對于個別人私自占山占地搞的豪華墓園,更是強調取締。顯然,通過政策導向來倡導,也合情合理。
但一些“科學選擇”必須建立在公眾的感情認同上。在絕大多數人仍秉持入土為安觀念的今天,體察、體諒群眾的這種觀念和習俗,在墓地管理、收費、存廢問題上照顧群眾的情感需求,讓百姓葬得安心,也是為政者需要承擔的責任。
其實,在墓地使用權這件事上,政府也好,公眾也罷,都應該樹立依法辦事的觀念。20年到了,是不是要續交管理費,應該按當時合同規定行事。“您的墓地已欠費”,這句話看似雷人,卻并非沒有道理。現在的當務之急是:民政部發布《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19年,“暫行”的是不是太長了點?相關的法律,是不是該盡快完善?而如果有法可依,爭議和誤讀,或許就不會發生。
逝者已矣,他們無法感知身后事。但政府能否在制度安排、行業管理上解決好“善后”的事,既是給生者以慰藉和力量,也同樣體現著民生關懷、社會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