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八屆十次全會提出“要大力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指數”,“探索開展百姓幸福感和生活滿意度調查評估”。我們學界與政府相關部門要主動擔當起責任,盡快制定一套關于幸福指數的統計與評估方案,更好地服務于福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
幸福指數也叫國民幸福指數,主要是指人們對自身生存和發展狀況的感受和體驗,也就是關于人們幸福感的一種指數。強調和提升幸福指數,或者在外部約束條件的限制下,如何使人們更幸福,如何使幸福最大化,是執政為民,執政行為凸顯人文情懷的表現。幸福指數的測量分為四類,一是主觀的總括指數,也就是百姓對自身生存與發展狀況的綜合感受與評價,通常用幸福感來表示,具有較強的概括能力,但它掩蓋了幸福感受的不同緯度以及每個緯度在總體幸福感中的不同地位。二是主觀的分類指數,主要是通過分解,用人們對生存與發展主要方面的多元滿意度來表示幸福感,還可以經過加權融合成一個總括的幸福指數。這兩個主觀測量雖然都具有統計上的便利,但卻因為人們對幸福的理解和要求不一樣,使得它們缺乏統計上的可比性,進而也引發了對幸福指數進行客觀測量的統計實踐,這就是第三類的客觀幸福指數的計算,如有的學者用收入的遞增除以基尼系數、失業率、通貨膨脹的乘積來計算幸福指數等。四是主客觀相融合的幸福指數,如人民群眾生活得更有尊嚴、更加舒心順氣、各種更高要求得到更好滿足的幸福內涵。
幸福指數的影響因素可以分成直接變量、中間變量和初始變量三種,直接變量包括對幸福的理解與要求;中間變量主要是微觀的個人因素;初始變量主要是宏觀變量,包括政府執政理念與作為、人口規模與分布、經濟發展水平與方式、文化制度變革與創新、公共產品與服務的供給、資源存量與環境質量等。這種三分法,有利于通過宣傳引導樹立正確的幸福觀,有利于把幸福感與百姓生存、發展狀況改善聯系起來,有利于明確政府在提高幸福指數中的職責與作用,也有利于認識諸因素對幸福指數影響的傳導機制。
為了更好落實省委八屆十次全會精神,首先,要加大宣傳,讓領導干部理解幸福指數所體現的關于科學發展的理論意義與轉變傳統發展理念的現實需要,讓人民群眾樹立正確的幸福觀,共同建設用幸福帶動發展的和諧福建。
其次,要加強研究,用一個專門研究團隊、專題研討會和試點市縣來推動關于幸福指數的研究,為我省提高幸福指數的相關決策與實踐能力提供理論支持。
最后,要加快應用,也就是在決策中建立一個引導機制,促使決策者自覺用幸福指數取代過去以GDP為中心的政策思考,在“十二五”規劃中充分體現并強調幸福指數的發展理念,確保幸福感提升與經濟發展同步,提升我省幸福指數綜合水平。(作者為福建江夏學院副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