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的推出不會增加業主的稅收負擔
很多人擔心,物業稅的推出,是在現行有關房地產開發、交易、保有環節征稅的基礎上對房屋業主再征新稅,這無疑會增加業主的稅收負擔。如果購房者通過按揭購房,則物業稅會與借貸債務一起令人不勝負荷。對高比例負債購房者而言,原本是財產稅性質的物業稅甚至將異化成為一種債務稅。其實不然,物業稅立法是對現行房地產稅制的系統改革,換言之,開征物業稅,并不是在現有稅種的基礎上增加一個新稅種,也不是對現行稅種作局部修改,而是對現有稅種進行有機整合。
從稅收實踐看,目前我國針對土地和房屋的稅種主要有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契稅以及印花稅等,由于所涉稅種名目繁多,計稅依據差異較大,稅收收入規模偏小,征稅環節過于復雜,因此,現行房地產稅制已難以適應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形勢。大量土地與房屋的閑置浪費,以及房地產市場的投機盛行,其實與房地產開發、流通環節稅負重而保有階段稅負輕不無關系。更重要的是,在現行稅制下,國家無法參與土地和房屋在保有階段因城市規劃等原因而形成的增值部分的再分配,使財產稅固有的再分配調節功能無從發揮,從而進一步拉大了社會貧富差距。對土地、房屋統一開征物業稅,清理與整合現有稅種,可以簡化稅制,統一稅名,公平稅負,減少征納稅成本,提高稅務部門的征稅效率,打擊各種房地產閑置浪費與投機行為,實現房地產市場的真正繁榮。
物業稅的開征不會制約地方經濟的發展
當前,仍有不少地方政府擔心,物業稅的開征會對投資環境產生負面影響,進而制約本地經濟的發展。作為地方稅,如果不同的地方采取不同的物業稅政策,則投資的選擇必然會偏好于稅負較輕的地區。從現實情況看,一個家庭以多人名義購房以及異地購房等現象在我國大量存在,房地產投資的確是拉動各地經濟較快增長的重要驅動力。由于物業稅立法是全國范圍統一立法,并廣泛適用于全國廣大城鄉地區,基于稅收公平原則的稅制設計會將一切房地產投資行為通盤納入考慮范圍,既追求縱向公平又兼顧橫向公平,從而使各市場主體在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中投資置業,使稅收制度更好地配合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實現政府的社會公平目標。從這一角度講,上述擔心是多余的,物業稅的開征不會人為地制造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收競爭,因此,單純的稅收要素不會制約地方經濟的發展。然而,開征物業稅會不會抑制房地產投資,使當前的投資性需求顯著降低,會不會使大量資金轉為投向股票、債券等其他領域?這一問題的答案,無法單獨從物業稅政策中解讀出來,它與一定時期國家的金融政策、財政政策、投資政策、外貿政策、產業政策、競爭政策等密切聯系在一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可以自由流動。這里可以肯定的是,多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培育和發展一直依賴于占據多數的自住性和改善性需求,只要保持稅改前后的稅負基本相當,則開征物業稅只會打擊短線的“炒地”、“炒房”等房地產投機行為而不會抑制長線的房地產投資和消費,物業稅只能使房地產投資和消費行為更加趨于理性。
總之,開征物業稅是今后地方稅工作的重點,是實現我國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重大戰略選擇。它不但是一個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從立法技術看,制定一部統一的物業稅法,需要科學配置物業稅的課稅要素,細化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稅收優惠等具體規定,依法處理好各種利益關系,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在這一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公開透明和民主參與,是開征物業稅前破疑解惑、提高立法質量的最佳手段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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