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
福利待遇也要跟上
作為教師“換崗制”的先行者,沈陽市的做法有不少值得借鑒的地方。沈陽2003年實行教師流動制度,2005年底又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小學干部教師交流工作的意見》。到了2006年,沈陽市五城區當年交流教師2055名,市、區以上骨干教師達到1146人,占交流總數的55.77%。1958名教師是“人走關系動”。
有專家分析沈陽市的成功經驗時指出,這樣的“大換崗”得益于“人走關系動”,教師由單位人變為職業人,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保證了教師的順暢流動。比如,區域教師的結構工資實行標準化,同一級別、同一水平的教師無論在哪個學校工作,其結構工資和待遇基本相同。
王烽也認為,教師流動首先要平衡教師工資,如果工資差距仍然非常大,流動很難推行。他同時指出,政府與學校之間教師管理的責權分工、管理方式也必須相應轉變。要讓這種流動有利于教師、學校的發展,需要更具體的制度設計來完成。
福利待遇成為實行教師“輪崗制”普遍的重要配套措施。廈門政府明確提出,將確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實現各行政區區域內中小學教師同等待遇。此外,民辦學校也按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為在職教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有了這些配套措施的跟進,教師才能無后顧之憂,流動才有成熟土壤。”一位網友說,教師合理流動,既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簡單地依靠行政命令,需要通過綜合建設來實現。(綜合本報記者陳星星和新華社報道)
日本教師流動有高招(延伸閱讀)
日本教師的定期流動制是在二戰后開始實施的,時至今日,公認相當完善和成熟。
日本的《國家公務員法》、《教育公務員特例法》規定,中小學教師為公務員,中小學教師的定期流動屬于公務員的人事流動范疇。同時又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教師流動的年限、流動的待遇等等做出規定,各級政府在相關政策和制度上保持一致。全國公立學校的教師平均每6年流動一次,多數中小學校長則3到5年就要換一所學校。
日本教師流動總體以就近為主。大多是在同一個市、街區或村之間的流動,跨省一級行政區域的,相對較少。
多樣化是他們的特點。同級同類、不同級別、不同種類學校之間,均可相互流動。政府每年會制定詳細流動計劃,充分考慮城鄉、中心地區與偏僻地區的平衡性。整個過程公開透明,程序規范。
日本教師的流動制度,從師資配備的角度促進了各級各類學校師資的均衡發展,使得日本公立學校之間教育質量差別不大。
當然,這種制度也有其不足之處,即過于程式化、行政命令式和按部就班,客觀上容易壓制和影響年輕骨干教師脫穎而出。近年來,有關教師定期流動制度存在的問題,如長官意志、程序繁瑣以及逐漸增加的人事行政訴訟等,已引起日本有關方面的重視,并力圖加以改進。(彭新實 高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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