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更應當是一種社會威懾力量
對于“地溝油”問題,有識之士已經指出,企業經營要靠“道德和良心”,同時,要健全相關法律和制度,加強政府部門的有效管理,等等。所有這些,當然都是規范市場行為的有效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人們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還存在一些誤解,認為這是企業自己的事情,與其他人沒什么關系。并且,總覺得講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老生常談。很多人對這一問題的認識,似乎仍然局限在中國傳統文化的“良心”和“道德”概念上。
盡管目前國際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還沒有完整的定義,但普遍認為是指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利益相關者、對社區和環境的社會責任。近年來談論較多的“企業公民”這一概念體現的也是一種類似的含義,它要求企業承擔起“良好的國家公民”的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我們不能簡單依靠企業家的良心來維系社會正常的經營環境,也不能僅僅依靠企業的單方面承諾來實現社會的公平有序發展。事實上,“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既是一種企業自覺行動,更是一種社會威懾力量。以發端于20世紀80-90年代發達國家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為例,有資料顯示,當美國人了解到一個企業在社會責任方面有消極舉動時,高達91%的人會考慮購買另一家企業的產品或服務,85%的人會把這方面的信息告訴他的家人、朋友;83%的人會拒絕投資該企業;80%的人會拒絕在該企業工作。
“地溝油”問題,顯然在挑戰企業社會責任底線。地溝油之所以會回流餐桌,首先是源頭上那些餐飲企業的逐利行為,正是他們對公共利益的漠視,才有了整條產業鏈的形成。由于我們以往市場經濟發育過程中,缺失了“企業社會責任”這一課,所以,對這一理念的認識和實踐難免存在誤區:一是把企業慈善等同于企業社會責任,忽視了合法經營的底線;其次,把企業社會責任寄托在企業的自覺行動上,忽視了社會的作用;三是視企業社會責任為短期行為,忽視了制度保障。“地溝油”問題提示我們,當前至少要厘清“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積極的社會意義。
“責任”事實上帶有社會性和強制性
與“良心”和“道德”相比,“責任”事實上是一種職責和使命,它產生于社會關系中的相互承諾,具有社會契約性質。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社會責任”實質上是一種社會契約,因此帶有社會性和強制性。它的實踐已有諸如SA8000等等不少成熟的全球標準和規范。這些嚴格的評價指標不僅比以慈善數額來評價企業更為科學和更有說服力,同時它所形成的制度還會促成企業內在的理性轉變,并逐漸接受一種“可持續性”的企業發展思路。
首先,這種社會性和強制性體現在政府要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履行社會責任的外部因素。在違法者獲利,守法者吃虧的經營環境中,一些企業的價值追求會迷失;在監管不力,制裁不嚴的情況下,個別企業肯定會鋌而走險。據資料顯示,在中國和美國進行同等數額的商業賄賂,在美國給予的處罰是中國的100倍。目前人們之所以關注“地溝油”問題,一方面是擔心食品安全問題,另一方面,更是擔心對類似的非法行為失去管控。
其次,這種社會性和強制性還體現在需要一種制約和監督機制。源于西方的“企業社會責任”不是靠企業家自身的覺醒形成的,而是靠市民社會的基礎、各種社會運動的推動形成的。其中勞工組織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我們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顯然應該承擔起自己的職責,堅決杜絕類似“地溝油”的各種“行業潛規則”。
第三,這種社會性和強制性更體現在全社會的關注和參與。首先,消費者的權利意識是敦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最大推動力,政府的任務是要為市場建立良性的社會表達渠道和機制;其次,媒體也要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在提出問題并履行輿論監督功能的同時,也應該承擔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正面解讀的責任。(作者為上海社會科學院信息研究所副研究員)
- 2010-03-25地溝油存在已是餐飲業內公開秘密 利潤率超300%
- 2010-03-25北京工商局官員稱地溝油回收成本高難用于餐飲
- 2010-03-23地溝油上餐桌 是誰在“惡炒”?
- 2010-03-22日網民嘲諷地溝油事件:中國人生存能力似蟑螂
- 2010-03-22暴利驅使國內地溝油交易火爆 一年利潤近20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