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這是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完善領導干部行為規范的重要舉措。但結合近年來的問責案例,我們看到,黨和國家對于行政首長的問責已經從個案變成常規:只要發生重大事故,不論其影響范圍有多大,只要證據表明行政首長負有領導責任,就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讓其引咎辭職,免去現任領導職務。在為問責的成績而高興之余,筆者覺得仍有一些問題值得思考。比如,從制度上來說,引咎辭職到底有什么講究呢?對官員承擔領導責任的處罰往往是免職,免職是否是實質性的處罰?免職以后官員的出路如何安排?
免職,從制度上來說到底是什么含義?一般人認為,免職,意味著丟烏紗帽,意味著失去了一切。但這實際上是一個誤解。免職,在制度上是免去現任領導職務,原因可以是年齡到期,或則任職到期,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如果引咎辭職的申請被批準,其結果往往是免職。根據相關規定,被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顯然免職并不是一種嚴厲的處罰措施,實際上可能是一種正常的崗位調動,只有當免職后安排的崗位不如現任崗位,如非領導職務,才可以算是一種處罰。
免職之后官員一般都會被安排一個非領導的職務。有些情況下,其級別和待遇都不會發生變化,即使在免職后沒有新的任職,或者其新任崗位級別不如原來的領導崗位。正是這一點,引起了各方面的質疑:免職之后成了帶薪休假?免職只是推卸責任的擋箭牌?事情過后就紛紛復出?這些問題值得認真思考,認真研究。
在筆者看來,從政治的基本道理來說,因重大事故承擔政治責任而引咎辭職,受到各方面的支持,并進而維護黨和政府的威信,從而更好地處理事故,這說明引咎辭職是正確的;但被引咎辭職的官員復出如果受到各方面的質疑,這又說明這種做法缺乏良好的民意基礎,需要慎重為之。政治家缺少民意基礎,就應該主動結束自己的政治生命,引咎辭職,這是現代政治的基本特征。
這里還涉及到被引咎辭職的官員被免職之后的生活出路的問題,畢竟他們工作那么多年,畢竟他們也要生活。從制度上來說,給其帶薪帶級別休假式的待遇,是可行的選擇,這適合于極少數任職多年而且崗位極其重要,不適合再去企業、社團、大學等政府外機構任職的官員,但不適合很多干部。對于涉密官員,在解密前也可以讓其保留現有待遇。對一般官員來說,可以從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社保入手。失業保險,可以讓官員在失去職務后找到新的工作之前有一個過渡期,讓其可以通過失業救濟金維持生活。在社會保障個人賬戶時代,也可以給他們設立醫療社會保障個人賬戶,從而使其在離開政府任職后并不會失去應有的醫療和社保利益。這樣,就解決了因問責而卸任的官員的出路問題。(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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