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3年試點以來,每年的一二月份,自主招生的消息都會受到人們的特別關心。近來,隨著試點高校數量的增加,以及教育部有關政策的松動,公眾開始注意到自主招生與高考制度改革的關系問題。有人甚至提出,在教育體制改革和招錄工作不斷深化的背景下,高校自主招生存在取代現有高考制度的可能性。
應該說,社會對于自主招生改革的討論,或多或少有助于人才選拔機制的完善和教育體制的健全。但要看到的是,自主招生與統一高考之間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而是合作互贏的統一關系,本質上不存在誰取代誰的問題。
1952年我國建立統一高考制度后,高校招生幾乎全以高考分數為錄取的唯一依據。由于制度剛性,標準單一,高校基本上沒有招生自主權,中學教學也陷入到片面追求升學率和應試教育的泥潭中不能自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擴大高校招生自主權,推進素質教育,探索出一種更有效益的高校招生制度,成為教育改革的迫切需要。在此情形下,自主招生改革應運而生。它既對傳統的以高考分數為唯一錄取依據(保送生和特長生招生除外)的高校錄取體制發起了有力挑戰,也能推動新時期創新人才選拔機制的建立健全。
自主招生制度設計的出發點是擴大高校招生自主權,使其有渠道選拔到優質而適合的生源。這不僅僅指全面發展的優秀生或“全才”,也包括才能突出的特長生。事實上,在現實操作中,要充分發揮招生自主權的效用,有必要向特殊人才傾斜,為“偏才”、“怪才”進入高校繼續深造開辟“綠色通道”。
俗話說,“尺有所短,寸有所長”。統一高考與自主招生也是如此。前者的優點在于有較高的規模效應,命題更具科學性,考試成績有可比性和客觀性,錄取標準剛性、公平。但與此同時,也存在重才輕德、壓抑考生的個性和求異思維、缺乏特色和靈活性等缺陷。尤其是“千校一卷”,考試內容“大一統”,使得層次、類型各異的高等學校無法很好地依據自己的需要選拔出差異人才。
高校自主招生恰恰可以彌補統一高考的這些缺陷,讓高校在選拔所需生源上有一定的自主空間。不過,自主招生也存在公平、誠信、主觀性、成本、效益以及科學性等諸多缺陷,而這正是統一高考的優勢所在。二者唯有取長補短,相輔相成,才能最終實現“逐步建立起以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能力測試為主,與多元化考試評價和多樣化選拔錄取相結合,政府宏觀指導、調控,專業機構命題和組織考試,高校自主招生、自我約束,社會有效監督的高校招生考試制度”的改革目標,以達到公平、科學、高效地選拔高等教育所需合格、合適生源的目的。
由此可見,自主招生與統一高考之間并非你存我亡的絕對矛盾關系。自主招生并不一定意味著自行組織入學考試;采用統一高考成績作為招錄基準,也并不等于高校沒有招生自主權。事實上,享有高度招生自主權的美國高校,也多采用統考成績作為招錄新生的主要依據,各校往往并不另行組織入學考試。目前,我國一些高校僅僅根據本校單獨組織筆試和面試進行自主招錄的做法,在我看來并不可取,既費財費力費時,也難以真正保證科學性和公平性。就此而言,要防止自主招生陷入應試“怪圈”、走形變樣,需慎重對待“自行施考”。
客觀來說,受“重人情、看關系、講面子”等的影響,加之現實國情和考試發展規律的制約,考慮到統一高考所具有的規模效應、科學性及公平性,自主招生仍需以統一高考成績為基準。當然,統考的性質宜由選拔性考試轉變為水平性考試,注重增加能力考測的分量。同時,高校應有調節統一分數基準的空間,以便為有專長的特殊人才留出一定的浮動范圍。在此基礎上,緊密圍繞擴大高校招生自主權做文章。特別是統考成績采用的程度和方式、其他要素或能力的考核要求、各指標間的權重等,均可由高校自主決定。至于在統考外,各校是否另行單考或校際聯考,也應讓高校自主或協商決定。
總之,自主招生與統一高考各有所長、各有所用,完全可以優勢互補、相得益彰,使高校招生做到“多樣”與“統一”的完美結合。今后的高考制度,將逐漸朝“統考為主、能力測試、多元評價、分類招生”的目標行進。自主招生應與這一目標保持一致,將自身的發展放置到高考改革的大框架內,而不是“另立山門”,更不是取而代之。(作者為廈門大學考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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