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據制度歷來強調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相互印證,強調體系定案。而體系定案既有數量的要求,也有質量的要求,關鍵在于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能否相互印證。傳統證據如此,電子證據應用于司法證明領域也不應例外。我們認為,我國在運用電子證據定案時,必須明確“孤證不能定案”的原則,貫徹體系定案的機制。也就是說,單一電子證據定案的情況是不存在的,必須以電子證據體系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具體來說,電子證據的證據體系有其自身特點,它可分為物理空間的證據體系與虛擬空間的證據體系兩種。前者是由若干份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相印證,構成一個虛擬空間與物理空間中證據相結合的鎖鏈;后者是由若干份電子證據相印證,構成一個虛擬空間中的證據鎖鏈。相比而言,虛擬空間的證據體系顯得獨特而重要,它指向一個虛擬的空間,依靠的是形形色色的電子證據,傳統證據基本上起不到作用。
要理解虛擬空間的證據體系,就需要人們準確地把握電子證據的構成及其作用。實際上,電子證據可以分解為數據電文證據與附屬信息證據。前者是指數據電文正文本身,即記載法律關系發生、變更與消滅的數據,如EB““i1的正文、EDI的正文;后者是指對數據電文的生成、存儲、傳遞、修改、增刪而引起的記錄,如電子系統的日志記錄、電子文件的屬性信息等。二者所起的證明作用是不一樣的,前者主要用于證明法律關系或者待證事實;后者主要用于證明數據電文證據的真實可靠。后者就像用于證明傳統證據保管環節的證據一樣,必須構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鎖鏈,表明每一個數據電文證據自形成直到獲取、最后到被提交法庭,每一個環節都是有據可查的,構成一個完整的證據保管鏈條。明確了電子證據的構成和作用、理解了虛擬空間的證據體系,依靠電子證據定案也就成為了現實。來源于不同計算機的數據電文證據屬于來源獨立的電子證據(因為它們是不同計算機CPU運算的產物),如果它們相一致,且其附屬信息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則司法人員完全可以以此來認定案件事實。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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