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是臺灣新近推行的一項土地改革政策,因實施未久,其政策效果尚待觀察。此前,臺灣已經先后實施過兩次土地改革。第一次是1949年展開的一連串農地改革措施,包括耕地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與耕者有其田,但因側重在土地所有權分配,以至于耕地生產規模零細狹小,從而形成農地租賃市場停滯、耕地規模難以擴大的窘境。為提升農場經營效率,降低農業生產成本,臺灣的“行政院”于1982年核定“第二階段農地改革方案”,其目的在于改善農業結構,促進農業發展,但是該方案實施結果成效不彰。嗣后,政府乃朝向“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調適政策方針,然而出現結構僵固的現象,亟待調整適應。在此背景下,政府于2009年5月正式啟動實施“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自稱此政策為第三次土地改革。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的目標在于“建立老農退休機制,調整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以及“推動農業經營企業化、提升農業競爭力”。基于這兩個目標,為鼓勵“小地主”出租農地,政府建立了老農退休機制,包括:(一)維護老年農民現有福利;(二)提高老農退休生活質量。為協助大佃農承租農地以朝向企業化經營,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營效率與效益,進而改善農業經營結構,政府又提供了兩類措施及誘因,包括:(一)提供大佃農長期承租農地租金及經營資金優惠貸款;(二)提供大佃農企業化經營輔導與補助,具體有基礎環境改善補助、產—制—儲—銷設施補助、企業化經營管理之輔導與咨詢服務、健康安全農產品驗證輔導與補助、天然災害處理方式。另外,還有配合措施,即利用租賃平臺——農地銀行,使農地流動性提升并得以地盡其利,借以改善農業經營環境,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我認為“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似乎隱含著一個基本假設,即農場規模和生產力之間呈現著正相關。雖然這僅是假設,但是從一些實證研究來看,大致而言,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可望獲致規模經濟的效益。這對農場經營規模普遍偏低的臺灣而言,借由承租方式以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仍具有相當的意義。然而,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雖是改善農業結構的基本要件,但要使該項工作得以順利推展,還需著手調整農業基礎條件。我認為應該從農業勞動結構(基于農業勞動制度、農業教育推廣制度、社會安全制度)、農地產權結構(基于土地產權制度、農地貸款制度、土地繼承制度)、農業經營結構(基于農業組織制度、農產交易制度、農業賦稅制度)三方面,加以檢視新租賃政策是否確實進行了農業基礎條件的調整,進而改善農業結構,以達成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目標。
從制度設計的觀點而言,此一新租賃政策的推動,可通過農業基礎條件的調整,進而改善農業勞動結構、農地產權結構、農業經營結構,有助于擴大農場經營規模。然而,從規劃內容發現,目前“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仍然存在諸多問題,表現在四個方面:(一)耕地三七五租佃制負面影響猶存,降低農民參與新租賃方案之意愿;(二)新租賃策略適用對象及范圍,仍有規范不足之處;(三)農地銀行缺乏有效機能,難以促進承租農地集中整合;(四)休耕補貼形同租金低限,不利新租賃政策之推行。
為利于今后新租賃政策推動,我認為未來政策調整應從四個方向著手:(一)加強倡導新租賃制系自由協商議訂,不受耕地三七五租佃制之約束;(二)新租賃策略適用對象及范圍,應予檢討其合宜性;(三)獎勵耕地結構重整,以利承租耕地集中經營;(四)檢討農地休耕補貼給付措施,以利新租賃政策之施行。但是,該政策提供獎勵誘因以幫助大佃農從事農業經營,仍應避免擠壓小農發展空間,這樣方能兼顧大佃農和小農發展權益,以共創雙贏之基礎。
文章出處:中國社會科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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