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特定時期,各種社會矛盾凸顯,刑事犯罪呈高發態勢,一些重大惡性刑事案件造成多人傷亡,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經濟損失得不到賠償,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問題比較突出,甚至由此引發惡性報復事件或者久訪不息,社會影響巨大。特別是邱興華特大殺人案件發生后,刑事被害人面臨的困境引起人們前所未有的關注,社會各界要求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呼聲日益高漲。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均有多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要求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議案和建議。我們認為,當前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迫切需要,是“深度體察民情、深情關注民生、深切關心民疾”,真心實意、盡責盡力踐行為人民服務的具體體現,也是貫徹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具體舉措。近年來,一些地方已經組織開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試點工作,效果較好,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規范和完善的問題,如具體依據不足、定位不準、救助范圍和標準差別較大、救助程序不規范、救助金缺乏保障等。為進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進行規范和完善:
一、救助制度的路徑選擇
為盡快全面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建議出臺專門針對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或指導意見,對各地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進行組織動員和引導規范。具體的內容可遵循“宜粗不宜細”的基本思路,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基本原則、救助對象范圍及標準、救助的資金保障、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救助的基本程序等主要問題作出規定。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后,在適當時機應當通過立法模式向全社會宣示刑事被害人的這項權利,也只有通過立法才能使刑事被害人的這項權利全面實現,從而確保救助工作有效運作。
二、救助的性質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與涉法涉訴工作關系密切,處理涉法涉訴問題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附帶功能,但不能因此將救助工作的基本功能定位為處理涉法涉訴問題,否則屬于本末倒置,也背離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本性質,不利于救助工作的制度構建和長遠發展。從根本上說,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對得不到賠償、生活又確有困難的特定刑事被害人實施的救助,既有救急特點,又有救貧性質;既有經濟幫扶功能,又具有精神撫慰性;不同于國家賠償,也有別于現行其他社會救助;是在當前相關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特殊時期,為解決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難而采取的一種過渡性安排,它不僅是社會救助的組成部分,還屬于司法救助的范疇,現階段對于促進刑事案件依法妥善處理,實現案結事了具有獨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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