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長治市郊區檢察院檢察長 張長興
為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新政策,認真做好批捕和起訴階段的刑事和解工作,近兩年來,我院把刑事和解調處作為檢察機關在新的歷史時期“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一項重要職能,在建立完善刑事和解糾紛調處機制上進行了一系列探索,收到明顯效果。
2008年4月17日,我院與長治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故縣分局、長潞分局會商,共同制定了《辦理逮捕案件適用“逮捕必要性”條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2009年5月25日,我院檢委會又討論通過了《關于辦理公訴案件適用刑事和解不起訴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這兩份文件的出臺,使我院的刑事和解調處工作有了規范性指引。《意見》詳細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必要條件、必要措施;對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成年人犯罪,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因鄰里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等9種情形,確定了無逮捕必要的條款。《細則》則從適用刑事和解不起訴案件的范圍和條件、刑事和解不起訴辦理程序和嚴格依法適用不起訴等方面,為辦案程序和工作流程制定了嚴格具體的規定。
實踐中,對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輕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我們會慎用逮捕措施并積極開展和解調處。以我院辦理的一起鄰里傷害案為例:村民楊某、范某兩家幾代為鄰,原本和睦相處,近年來卻因一塊土地的使用權爭議發生矛盾;2009年2月的一天,兩家又因此事發生爭執,楊某的兩個兒子將范某打成輕傷,郊區公安分局便將楊某二子以故意傷害罪提請我院批準逮捕。受理此案后,承辦人依據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對楊某和范某進行了釋法說理和耐心勸解,最終使兩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了爭議。隨后,我院對楊某二子作出不捕決定,并建議公安機關作了撤案處理。
案件的優質高效辦理是刑事和解不起訴機制良性運行的關鍵。我們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前提下,要求承辦人通過簡化工作流程和案件審結報告來縮短審查時間;同時將刑事和解案件的辦理質量作為重要指標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在我院,業務部門辦結每一起案件,承辦人員都要填寫《一案一評考核表》,先自我評定,然后在科室會議上匯報自評情況,經集體評議確定案件等級。所有《一案一評考核表》都將被錄入《案件流程表》,以備院領導審核。對刑事和解案件,我院還規定有嚴格的回訪考察制度,通過走訪當事人以確定無矛盾遺留。
- 2009-08-22最高法擬出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導意見
- 2009-06-17安溪縣檢察院建立六項制度 辦案寬嚴相濟
- 2009-06-10對待未成年人犯罪應寬嚴相濟立足預防
- 2007-03-14讓“寬嚴相濟”的司法政策助推社會和諧
- 2006-12-09解讀六中全會決定:實施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