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革縣鄉管理體制,理順縣鄉關系。在目前的縣鄉體制中,縣強鄉弱,縣對鄉條條干預過多,鄉鎮基本是在圍繞縣的指揮棒運轉,自身職能無法實現。因此,必須理順縣鄉關系。
(1)要依法明確界定縣鄉兩級政府的職權范圍。必須進一步落實“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由縣政府部門負責的職責,不準轉交給鄉鎮政府”的規定。既可由縣政府直接實施,也可由鄉鎮實施的工作,應該以效率優先為原則,而不是以追逐利益為出發點。現在農村項目大多由縣政府直接實施,鄉鎮對此反映強烈。鄉鎮認為將項目給鄉鎮實施,監督更加到位、協調難度減少、項目成本更低、速度更快。農村項目如果沒有法規政策的限制,由鄉鎮組織實施更好,有利于減少中間環節。
(2)對于確需鄉鎮政府配合的職責,要遵循“權力和責任對等,利益和事務對等”的原則,賦予相應的辦事權限,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因此,縣級機構改革應根據鄉鎮機構設置情況適當歸并管理部門,實行大部門體制,減少對鄉鎮的條條干預。對于上級部門必須約法三章,不得以機構設置的上下對口而對鄉鎮橫加干涉。上級派駐或設在鄉鎮的機構要積極配合鄉鎮工作,接受鄉鎮的統一指導和協調,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質量。
(3)要改進對鄉鎮政府的工作考核。對鄉鎮政府的工作考核,應當由縣級黨委、政府統一組織,凡是不屬于鄉鎮職能的事項,不應列入考核范圍。一方面,要進一步取消不切實際的考核指標,減少對鄉鎮的達標升級和檢查評比活動,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取消對鄉鎮的一票否決式的考評辦法,切實為鄉鎮政府“松綁”。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方式,加強對鄉鎮政府開展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的考核,引導鄉鎮政府盡快轉移工作重心。
4.改革鄉鎮事業單位服務體制,建立“以錢養事”服務機制。加強鄉鎮公共服務職能,必須改革鄉鎮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湖北省按照“行政職能整體轉移、經營職能走向市場、公益服務職能面向社會”的思路,實行“花錢買服務、養事不養人”的公共服務機制,對原事業單位的服務項目實行“鄉鎮政府承擔、公開招標、合同管理、以錢養事”的辦法,通過購買服務和購買勞務,落實鄉鎮政府服務“三農”的責任,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在鄉鎮機構改革中,對農村公共服務,可從實際出發,借鑒湖北的一些經驗,強化政府責任,改革運行機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導、多元供給的農村公共服務生產和供給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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