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堅持“少取”的原則,解決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
農民負擔問題是十分普遍的問題,同時也是非常難以解決的問題。近年來,黨中央多次下發文件,采取了多種措施,如取消“三亂”、限定“三提五統”比例、“三提五統”提取數額一定三年不變、實行稅費改革等都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其原因是現行的農業稅制度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
1、創新征地制度。一要在明確界定“公共目的”的內涵與外延、明確界定政府的土地征用權限和征用范圍。二要打破國家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允許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對經營性用地價格應由市場形成。三要建立能夠全面、真實地反映土地資源價格、資本價格和社會保障價格的科學的地價評估體系,對批準入市的土地進行全面的定級估價,為征地補償提供價格依據。四要在充分考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土地發展補償、未來收益補償、社會保障補償以及勞動力安置等因素的基礎上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五是對于有長期穩定收益的公益性占地,允許農民以土地入股,允許經批準為建設用地的農用地以租賃形式轉化工商業用地。
2、建立城鄉統一的稅制是減輕農民負擔的根本措施。農民作為一個社會階層,應該有納稅義務。取消對農民單獨征稅的稅種后,可以對農民征收所得稅。目前的稅費改革,盡管在減輕了農民負擔問題上,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依然沒有改變舊的城鄉利益分配格局,稅負過重、稅負不公的問題依然存在。如果不繼續深化改革,勢必會出現反彈。我國農業稅制改革的最終目標應該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系和現代稅制的要求,逐步減少以至完全取消專門對農民設置的稅制體系,使農民取得與其他社會成員平等的納稅地位,逐步統一城鄉稅制。具體方案是對進入商品市場的農產品征收增值稅對農業生產者的生產所得征收所得稅;并且按照國際慣例,對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者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借鑒國外做法,采取農業標準課稅法,即以確定的標準農業所得作為基準,結合土地面積情況計算農民的農業所得,作為課稅的依據。由于個人所得稅設置了免征額,可以將絕大多數農民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只有規模化經營的有收入所得的農業生產者才承擔稅負。取消農業稅后,還可以把農產品稅納入增值稅體系。對農業課征增值稅時,可以采取減免稅和其他一些特殊的照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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