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以來關于人大代表的城鄉比例規定,體現了先進生產力改造落后生產力的經濟發展規律,體現了現代法律既尊重人民群眾意志,又改造人民群眾某些落后觀念的雙重功能,因而是合理的。
當時如果取消人大代表的城鄉比例規定,實現選舉權的平等,那么我國人大代表中必定是農民代表居多數。這不但與現行憲法規定的“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國體相沖突,更與現代化規律相背離。現代化的實質就是用先進生產力代替落后生產力,工業化就是要把農業變成現代化產業、把農村變成城鎮、把農民變成市民,順應這一客觀規律,就必須保證讓先進生產力領域中的人大代表占居人大代表總數中的多數,惟有如此,才能從組織上保證人大立法的先進性。
從1953年選舉法規定,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自治州、縣為四比一,省、自治區為五比一,全國為八比一;到1982年選舉法修改,將縣級人大代表名額由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改為可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到1995年選舉法修改,將省、自治區和全國這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從原來的五比一、八比一修改為四比一;再到黨的十七大提出“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建議,城鄉選舉權逐步邁向更高層次的平等,這既是我國城市化進程、城鄉統籌的現實需要,更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由人民選舉的人大代表組成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相同的人口數產生相同數量的代表,這是選舉權平等原則的直接體現。今天,通過修改選舉法,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將黨的主張上升為國家意志,必將更好地保證城鄉人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進一步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統籌城鄉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也必將更好地體現人人平等、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則,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當然,從“一人一票”到“一票一值”,實現城鄉選舉權平等,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選舉水平,切實保障包括農民在內的全體公民的話語權;還需要與整個人大制度的改革相結合,在整個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不斷擴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推動民主政治的前進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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