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建資源環境產權制度的四個啟動點
中國經濟時報:建立資源環境產權制度,應從何處著手?
常修澤:有四個現實啟動點。
第一,做好資源環境產權的貢獻界定和損害界定工作。產權經濟學強調產權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這種“受益或受損的權利”必須界定清晰。對于那些自己付出代價而使他人受益的,應該得到補償;反之,對于那些自己享受環境外溢收益而使他人轉移成本的,應該支付“對價”。實踐中,則存在“產權模糊”狀態。比如,有些地區和企業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作了諸多貢獻,包括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創建各種自然保護區,以及先進企業在污染減排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等,卻未能獲得與這種“環境貢獻”相對稱的收益;與此同時,那些享受到這種生態環境外溢收益的其他地區和企業卻未支付相應的費用。于是,為生態環境保護作出貢獻的主體和享受溢出效應的主體之間存在著利益的不平衡。
為此,需要做好貢獻界定和損害界定工作。凡是為創造良好的環境作出貢獻的地區、企業或個人,應該獲得資源環境產權的收益,把權利和利益明確界定下來。反之,凡是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地區、企業或個人也應把其責任明確界定下來。這是建立資源環境產權制度的基礎。下一步應著手資源環境產權的科學界定,并著手地區之間生態補償工作。
第二,促進資源環境產權的公平交易。在此方面,突出的問題是價格問題。目前,涉及工業化中三大要素--土地、水、礦產資源消耗過程和生態環境的補償,在價格成本的構成方面呈現不完全狀態,缺了幾塊,其中缺了“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成本”。一些礦業企業沒有將礦區環境治理和閉坑后的生態恢復等投入納入生產成本。綜合估算,目前礦產品中被湮沒的“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成本”相當可觀。據我在中國河南永煤集團的實際調研,該集團用于生態環境恢復和治理--“復墾”方面的投入,每年12億元目前已修復耕地3500畝。由此使我想到,應強制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于礦山環境的恢復和生態補償,逐步使礦業企業合理負擔其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各種成本,形成“完全成本價格”。鑒于此,應完善煤炭成本構成,反映開采經營過程中的資源、環境和安全成本。同時改革天然氣和水等資源的價格形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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