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期待種種悲劇性的個案最終能推動制度的進步,讓城市拆遷立法融入更多現代法治的文明基因,依靠法治精神重新建立起在拆遷上的利益秩序,從而實現拆遷法治化與社會文明化。
隨著一系列暴力拆遷進入公眾視野,作為暴力強拆的“法律支撐”,與《憲法》、《物權法》等上位法具有明顯沖突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成為眾矢之的。《拆遷條例》的廢與修,再度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
如何修改《拆遷條例》?可謂見仁見智。但可以肯定的是,拆遷條例的修改不能僅僅是避免法律之間“打架”,我們期待種種悲劇性的個案最終能推動制度的進步,讓城市拆遷立法融入更多現代法治的文明基因,依靠法治精神重新建立起在拆遷上的利益秩序,從而實現拆遷法治化與社會文明化。
首先,在立法理念上應實現由“權力保障法”向“權利保障法”的轉變。拆遷悲劇昭示的是公權的強大和私權的脆弱。現行《拆遷條例》本是為了配套《城市規劃法》而由國務院制定的,當時為了加速城市化進程而賦予地方政府強大的拆遷權力,雖經2001年修改但整體立法理念仍是以保障政府權力和便捷拆遷為中心,被拆遷人的權利遭到極大漠視。隨著憲法和法律對私權保護的加強,以及公民維權意識的增強,這種舊有思維下的法律規范顯然已不合時宜。拆遷法治化的首要路徑就是切實保障被拆遷者的公民權利,確立權利保障理念,限制和規范政府拆遷的權力。
其次,立法應該體現弘揚公平正義的現代法治精神。公平是法律的基本準則,正義是法律的標尺。拆遷作為一種財產征收行為,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要求給予“公正補償”,也就是按照財產的“公平市價”標準給予補償。我國之前發生的帶血拆遷,基本上都是因補償問題而引發,補償公平性爭議的實質是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對等的集中體現。現行《拆遷條例》的最大弊端是將公益拆遷和商業拆遷混作一談,其運作模式是公權力與開發商合作,由此導致了拆遷沖突。可以說,當前的拆遷困境,是公共權力、商業資本、公民權利等太多因素緊緊糾結的產物。這里面既有地方政府的公共利益,又有商業資本的趨利萌動;既有公權部門“打手化”的扭曲,又有資本“黑惡化”的霸道……不管何因,當強勢一方將自身利益凌駕于他人之上時,公平理念必然蕩然無存,而違背公平正義之法必屬惡法之列!因此,當務之急是借《拆遷條例》修訂,將被拆遷人和政府與開發商置于平等的地位之上,避免《拆遷條例》繼續被當成暴力工具揮舞。
其三,立法要融入程序正義的法治理念。拆遷悲劇的根源在于程序理念的缺失。現有的城市拆遷都是開發商和政府為主導,無論城市規劃還是城市建設,無論拆遷方案還是補償方案,作為利益相對方的被拆遷人完全被置于決策程序之外,只能靜候和服從他人的裁決,程序正義無從談起。為了追求所謂的“拆遷便捷”之“效率”而犧牲當事人參與的起碼程序,必然換來拆遷與反拆遷的暴力對抗。因此,需要建立基本的民主決策與協商程序,使當事人各方能夠公平參與拆遷決策。
最后,應該強化樹立司法權威。在拆遷糾紛中,政府“運動員”兼“裁判員”的雙重身份,已將其推到矛盾的漩渦之中。現實生活中,公民個體在與公權對抗中之所以選擇“以命相搏”,很大程度上恰是因為我們制度框架內的利益疏導機制存在梗阻,中立估算和公正司法已成為社會的強烈要求。因此,必須建立獨立第三人的裁決與權利保障機制,通過獨立的司法裁決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拆遷悲劇的反復上演,表明的是法治精神的缺失。如何讓權力在法律面前止步,是當今社會要共同反思的沉重話題。《拆遷條例》個別條款的廢棄和修改并非困難之舉,難的是現代法治精神的確立和弘揚。我們期待權利保障、正當程序、民主協商、司法救濟這些現代法治的重要基因,能夠融入新的《條例》或相關征收立法之中,希望官民沖突的悲劇就此止步。
作者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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