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民主政治中,客觀存在著公共權力的委托—代理關系,由于信息不對稱與合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響,容易誘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當公共權力代理人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濫用委托人的授權,獲取未經委托人同意的個人私利時,就產生了腐敗。由此,可以在發生形式上區分出直接的貪污型腐敗與間接的賄賂型腐敗。前者是指政府官員直接貪污、盜竊、侵占國家資財,直接獲取私利;后者是指政府官員敲詐勒索、索賄受賄,收受第三方支付的賄賂,間接換取私利。
[關鍵詞]公共權力;委托—代理關系;政治腐敗;廉政建設
一、公共權力委托——代理運行的制度安排
委托—代理關系在經濟領域中廣泛存在著。不論出于何種原因,只要所有者不能親自經營企業,而是將企業委托給他人代為控制和經營,委托—代理關系就形成了。從一般意義上看,委托—代理關系在人類生活的其他領域同樣存在,特別是與政治活動中主權在民思想的確立、代議民主制的運行有許多相通之處。
在現代社會,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公共權力來自于人民的授予和認可,公共權力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維護和增進人民的利益。社會契約論認為,國家起源于人民根據自由意志所締結的社會契約。在原始社會,人們生活在無政府、無法律的狀態中,由于這種狀況妨礙社會的安寧與秩序,于是人們聚集一起,締結契約,組織政府,這樣國家就得以產生。社會契約論的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和盧梭。霍布斯反對君權神授,主張從人的本性中尋找立法和政治的原則。他指出,在國家出現之前人類處于自然狀態之中,由于人類的利己本性,產生“每一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為擺脫這種人人自危的狀態,人們彼此相互訂立契約,把自己的權利轉讓給契約的掌握者,由此形成國家。洛克則認為,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和“平等的狀態”,人類并非互相殘殺,而是平等和獨立的,擁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權,絲毫不受他人的束縛。但是由于缺乏一種公認的糾紛調解者,存在很多不便,所以大家共同訂立契約,設立國家來保證人民的基本權利。盧梭也認為,人類在自然狀態下是自由平等的,后來由于私有制的產生,由自然狀態過渡到文明社會,人就失去了天賦的自由和平等。人民在制訂契約的時候,必須把自己的全部權利轉讓給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即國家。這時人們服從國家,實際上也“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
從社會契約論的思想出發,洛克、盧梭等人全面地確立了主權在民的原則,這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論的核心。根據盧梭的設想,人民訂立契約建立國家,人民便是國家權力的主人。國家主權應屬于人民,政府的職責僅僅是執行“公意”。政府一旦違背公意,就破壞了社會契約,人民有權推翻它。主權在民思想的確立,徹底顛覆了君權神授、主權在君的專制傳統,使民主政治的發展成為可能。但是,在政治實踐中,國家主權的擁有者—全體人民—不可能全部親自地參與管理國家具體事務,而是將這種管理和統治的公共權力交給一個特殊的機構—政府,這樣就出現了政治生活中的委托—代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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