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的歷史背景和過程,使我們深切地感到,正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春風吹拂下,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才走上了正確的軌道;正是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進一步煥發了新的生機和活力。1981年6月,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明確強調:“必須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加強各級國家機關的建設,使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成為有權威的人民權力機關”。歷史昭示我們: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客觀要求,是實行改革開放、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客觀需要,是健全地方政權體制、保證地方國家機關協調高效運轉的客觀需要,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保證憲法和法律有效實施的客觀需要。這一制度的確立,充分反映和體現了人民的意愿和時代的要求。
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以來的30年,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蓬勃發展、成就輝煌的30年。黨和國家堅定不移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在這一進程中作出了一系列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關系密切的重大決策,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職權和活動具有重要意義,對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產生了十分積極的影響。一是改進和完善選舉制度,把直接選舉人大代表的范圍從鄉一級擴大到縣一級,實行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差額選舉,逐步推進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二是健全地方人大組織體系,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和自治州、設區的市人大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常委會領導;明確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可以在地區設立工作機構。三是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制度,通過修改地方組織法、制定立法法賦予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并完善相應立法程序。四是推動人大監督工作創新、規范和發展,通過有關法律和議事規則逐步形成了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審查批準決算、聽取審議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和審計工作報告、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等監督形式和工作機制,監督法的制定和實施,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了人大常委會監督的職權、方式和程序。五是保障代表依法履職,通過制定代表法,對代表在大會期間的工作、閉會期間的活動以及履職保障等作了規定。這些制度和舉措,都有力地推動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發展完善。
30年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從本地區實際出發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據統計,截至2008年底,全國各地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8649件,其中省級地方性法規5162件,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2534件,經濟特區法規255件,自治條例138件,單行條例56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開展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決定地方重大事項、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做好代表工作等形式和渠道,切實加強地方民主法制建設,為全面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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