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強調:“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健全巡視工作領導機制,選好配強巡視干部,完善巡視程序和方法,提高巡視成效”,這是黨中央按照黨的十七大關于“完善巡視制度”的精神,在新形勢下對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巡視工作開展的時間不長,特別是現行的巡視工作程序和方法還正處于逐步推行、充實的階段,認真研究和探討完善現行的巡視工作程序和方法特別重要和必要。
一、關于確定巡視單位程序和方法的完善
在確定巡視單位程序和方法上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在對被巡視單位確定的程序和方法上,實行的是分期分批地輪流巡視,由省委統籌確定。這樣確定被巡視單位的依據既不充分,也不合理;不分主次,針對性不強。二是在對被巡視單位地點的劃分上,實行的是輪流制。這與中央巡視組對各省區市的巡視,實行巡視區域負責制,對中直單位的巡視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方法有所不同。這種方法,使巡視組對工作沒有固定感和穩定性,不利于巡視組平時對被巡視單位有關情況的深入掌握、監督和巡視成果的運用。三是在巡視工作中,有的在被巡視單位承辦具體信訪案件,處理具體問題,陷入矛盾的焦點之中不好解脫。
因此建議:1.把有關部門掌握的有關情況和問題以及舉報信的多少作為確定被巡視單位的重要依據。就是在被巡視單位確定前,深入到組織部、紀檢委了解組織掌握哪個單位的領導干部反映大,并查閱哪個單位的領導干部的舉報信多而問題又嚴重。以此來確定被巡視單位,這要比分期分批地輪流的方法好得多,這樣有針對性地帶著情況和線索巡視,就能夠發現問題,收到實效。2.對市地縣的巡視,每個巡視組按行政區域劃分包片,實行區域負責制。3.對省直各部門的巡視,每個巡視組按行業和系統,實行歸口負責制。4.對凡是巡視過的地方,在黨委和政府的任期內,由一個巡視組負責巡視監督,并視情況隨時調整。5.嚴格執行對被巡視單位不干預日常工作、不承辦案件(含信訪)、不處理具體問題的規定。這樣,既符合中央巡視組的做法和上級的規定,也符合工作實際,有利于巡視工作的開展和巡視監督作用的發揮。
二、關于了解全面情況程序和方法的完善
現行的了解全面情況的程序和方法主要是聽取市(地)、省直部門黨委(黨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這種方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缺少聽取市(地)政府和省直單位行政工作情況的內容;聽取匯報時缺少有關領導列席參加;匯報工作大都是報喜不報憂,有的只匯報成績,不匯報問題,或有的匯報成績多,匯報問題少。因此建議:1.增加聽取市(地)政府和省直單位行政工作情況匯報的內容,因為巡視工作的重點是黨政主要領導,如不專門聽取行政工作的匯報,就無法了解行政主要領導的工作和廉潔情況,達不到全面掌握情況的目的;2.地市人大、政協和省直單位有關處室及群團組織的主要領導應列席匯報會,以有利于更直接和更廣闊的監督;3.匯報工作既要匯報成績,也要匯報問題,而且要重點匯報問題,從中分析研究和捕捉深層次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