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在司法與政治的關系問題上存在一些錯誤認識,有些人從理論上提出司法應當“去政治化”,主張司法獨立于政治;也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員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面對實際問題時,不知如何正確處理司法與政治的關系。為此,有必要對司法與政治的關系進行深入思考。
一、司法與政治的關系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司法與政治的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司法權是政治權力的組成部分。國家政治權力主要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司法獨立于政治的理論與實踐,有悖于國家權力配置和組成的原則和原理。
第二,司法本身就是政治的創造物。司法部門歸根到底是國家政權機關的一個部門。
第三,司法的結構和布局是應政治的需要而構成的。國家權力無論是鼎立還是分立,是分散還是集中,是相互監督還是相互制衡,都是為實現特定的政治目的、適應特定的政治需要而配置的。司法權作為整個國家權力體系中的一個分支,不能違背政治需要而存在。
第四,司法是政治過程的一個環節。現代國家權力的行使都表現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個主要環節。此外,司法與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系統維系著緊密的互動關系,彼此相互影響。
第五,政治力量決定著司法機構的人員組成。為控制和影響司法權力,執政黨向司法機關輸送司法機構的重要人員,有的國家的大法官直接由總統或首相提名和任命。
第六,司法承載著重要的政治功能。統治階級政治意志的體現有賴于司法權的實現。當今世界各國的法院,已經不是一種純事務型或糾紛解決型的機構。法院通過裁判糾紛形成公共政策以影響社會發展的進程,通過填補法律漏洞或發揮造法功能以干預社會生活,甚至通過判斷政治行為的合憲與否以維護憲法制度。法院因此成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角色,發揮著規范政治權力運行并維護憲法制度的政治功能。
第七,主流政治意識形態實際影響著司法的運作過程。法官不可能不受主流政治意識形態的影響,主流政治意識形態是法官必須接受的觀念。
第八,司法權離不開政治力量的支撐和保障。事實上,司法不能脫離政治而存在,而司法只有充分發揮政治功能,其作用才能真正顯現。
司法作為政治的組成部分,亦可對政治產生巨大的影響和作用。例如,通過嚴格執行法律貫徹人民和執政黨的政治意志;通過解釋性司法活動擴大這種政治意志的覆蓋范圍;通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執行公共政策;通過受理和審判政治性案件(將政治問題變成法律問題)解決政治爭端。毫無疑問,司法能夠對政治體制、國家政權或特定的政治力量產生極大的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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