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力觀就是要解決在權力運作中出現的領導干部在權力行使過程中的全權代理,越權代理,無權代理,拒絕代理等問題。如部分領導干部因認為群眾對權力的讓渡由于沒有有效的制度加以保障而以全權代理為由使權力恣意膨脹,侵犯群眾自治自主的領域,或是在利益的驅使下超越自己的代理權限,以權力謀求小集體或個人私利,或是不履行本應履行的代理義務,造成職能缺位。代理權力觀從權力行使的角度把“群眾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落實到實踐中來,解決了權力行使的邊界問題,即應以代理人的意志來提供代理服務,這就為規范領導干部權力行使的邊界提供了剛性的尺度,以群眾事先通過民主方式認可和確定的法律為準,使違規者受罰出局,防止領導干部濫用代理權作出與群眾意志相悖的代理行為,促其規范化用權,謹慎性用權,實效性用權。
三是樹立責任權力觀,解決好權力行使的實質問題
用權必有責,這是權力運作中的一條基本準則。這也是責任權力觀的本質內容。沒有責任的權力實際上就是為所欲為沒有任何制約的權力,它將變成一種危險的權力,有可能轉化成對權力來源者即對民眾的傷害能力,而民眾無法與有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行政權力相抗衡,可能會導致領導干部更恣意的行使權力,使權力行使沖擊執政基礎與地位。歷史經驗也已經表明個人道德及素質對權力的約束實際上是理想化的和不可靠的,它依賴于道德評價和輿論影響的作用,是主觀方面內心的自我追求和約束,有很強的可變性,缺乏強制性,所以才有依法治國理念下的依法執政,責任權力觀也應是依法執政題中應有之義。權力實際上是民眾讓渡的權利,同時也表現為領導干部的一種權利,但它是一種公權力而不是私權力,民眾讓渡權利是為了能夠得到政府提供的服務,要保證這種公權力不異化為私權力,責任權力觀就是一個重要的屏障。
責任權力觀包含著三個含義:一是責任是義務的履行,既無權選擇也無權規避,與權力相伴而生,不能只選擇權力不承擔責任,也不能避重就輕的承擔責任;二是對民眾負責,權力來源于民眾的本質決定了權力責任的承擔對象和服務對象,即應該對民眾負責,而不是只對政府及高層負責,以至形成“對上負責對下不負責”的錯位;三是責任承擔貫穿于權力行使的全過程,在行使權力前,有責任意識,在行使過程中,敢于負責,在權力行使后,勇于承擔責任,這就可以促使領導干部在職責履行中認識到沒有分開的政府利益和群眾利益,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實質上就是群眾利益的最大化,從而謹慎的對待權力,推進科學、民主、法治的決策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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