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在實踐中要正確的行使權力,就必須對權力的來源、范圍、實質、行使的后果及效用有更清醒的把握,形成與依法行政理念相協調一致的權力觀,大力改進領導方式和領導方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程序,內容和手段行使職權,增強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的成效。
一是樹立委托權力觀,解決好權力行使的來源問題
一切權力皆來源于人民。人民主權原則是憲法的一項根本原則。但是在實踐的過程中,卻存在著與此相悖的種種做法與現象。其原因是由于民主法治的不健全,領導干部在對權力的認識上出現了理論與實踐完全兩張皮的情形,即在認識上表現為對人民主權原則的認可與理解,但在實踐中卻認為權力來源于金字塔式的由中央高層至基層的逐級授權,具體的權力授予與抽象的權力來源之間出現了分歧和異化,這就出現了所謂的權力的“內部人控制”的情形:無論是政府還是領導干部個人,其掌握與運用的公共權力都不是他們自己的,而是全體民眾所擁有的。在隱含的契約條件下,政府接受廣大民眾的委托行使公共權力,形成了第一層的委托關系,而國家或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不過是觀念化的象征物,其真正的職能又需要通過具體的“政府人”來負責執行,因而公共權力被多層委托給具體的官員行使,從而在民眾與領導干部之產形成了多層復雜的委托,導致領導干部有可能從個人目標出發,利用其信息優勢和掌握的控制權侵犯委托人的利益,于是就出現了“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因此,在樹立委托權力觀時要解決的是在權力來源中由人民直接賦予領導干部權力的問題,減少委托環節,讓委托者與受托者建立起直接的聯系,擺脫領導干部在層級中的人身依附現象,由以官為本轉向以民為本,強調領導干部的職責要求,走出權力授予過程中的體制性困境,將人民主權的觀念化象征物轉化為權力的合法真實具體的來源,從而實現權力來源理念與實踐的高度統一,有效規范和引導權力運作和權力監督,實現好、發展好和維護好群眾利益。
二是樹立代理權力觀,解決好權力行使的范圍問題
權力來源的合法性要求了權力行使過程中的合法性,以程序正當促進和保障結果正當。否則,權力就容易走向反面,不僅不是服務于群眾,而是漁民之利,與民爭利。在權力的行使過程中,重要的就是要有效的行使權力。有效權力行使的界定則在于群眾委托領導干部代理的權限。權力行使的邊界同樣以法律的形式劃定。也即是說領導干部的權力既來源于人民,在權力的運作中實際上是一個代理者,只能根據群眾授予的權力范圍為群眾提供需要的服務,如公共秩序的建立,公共安全的提供,公共福利的創造與分配,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等,總之,應以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權力行使過程中的唯一導向和終極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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