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強監管部門保護客戶的職責
以前,金融監管部門把大量精力都放在了幫助金融機構進行風險管理和對股東的保護上,對金融機構客戶的保護反而相對較弱。例如,這次金融危機中一些客戶明明是被銀行誤導,最后卻投訴無門,不得不上街游行。與股東相比,客戶處在一個更為弱勢的地位,無論是信息的獲取能力,還是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影響力,客戶都弱于股東。監管部門應該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對客戶的保護上,如要求金融機構在設計、銷售金融產品時不能過度冒險,監督金融機構做好對客戶的事前風險提示和事后風險補償等等。應該制定客戶保護法規,明確金融機構在客戶保護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4.加強金融中介機構的市場監管
這次金融危機的一個教訓是,由于金融創新產品日益復雜和層出不窮,監管部門對產品風險的把握顯得有些力不從心,開始大量依靠信用評級公司等金融中介機構。但是事實證明,中介機構對金融產品的了解并不比監管部門更多,而且中介機構受制于競爭壓力和利益沖突,加之金融中介本身也基本不受什么監管,這就使得它們往往傾向于給予高出實際信用級別的結果,從而大大低估了金融產品的潛在風險。今后,監管部門應建立自己的信用評級部門,同時將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會計師、審計師等金融中介機構納入監管體系。
5.政府保持對金融機構股權的適度參與
事實證明,金融機構的逐利性與對金融機構安全穩定運營的要求之間存在天然矛盾,要想確保金融機構真正履行其公眾責任,除了要求金融機構加強自律,增加對社會公眾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外,最關鍵的還要靠金融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這方面,最好是保持政府對金融機構股權的適當參與甚至控制,只有這樣,才能對金融機構潛在的異化傾向形成有效的制衡。當然,政府持股并非要完全控制金融機構的商業經營,而是要確保在必要的時候,政府的干預政策能夠更加及時有效和更具法理依據。
(作者:中國農業銀行執行董事、副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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