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一定程度的賬簿查閱權。該規定擴大了股東知情權的范圍,卻忽視了公司對于保障股東賬簿查閱權的有效行使所承擔的會計賬簿規范化管理的法定義務,致使該權利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難以落到實處。
一、股東賬簿查閱權的立法初衷和現實之間存在明顯反差
當前,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面臨的最大問題,不是股東濫用賬簿查閱權,而是股東賬簿查閱權未受到應有的尊重,股東費盡周折拿到的往往不是客觀、真實、全面的賬簿,而是殘缺不全或真假難辨的賬簿,這對于維護股東合法權益失去了應有的實際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內部救濟法律制度不完善,實施效果不理想。新《公司法》規定,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股東,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并說明目的。但是,何為正當目的,新法并未予以明確。當股東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時,實際控制人往往會以股東查詢目的不正當、有損公司合法利益為理由,拒絕或無故拖延股東的查閱請求。
(2)司法救濟程序過于簡單籠統,效率低下。目前,公司拒絕提供查閱時,股東唯一的司法救濟途徑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然而,審判期限簡易程序需三個月,普通程序需六個月,即使有少數案件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辦結,也至少需要十天半個月。在沒有對公司的賬簿采取訴訟保全的情況下,當一紙判決下來后,或執行不了,或即使執行了,股東拿到的往往也是殘缺不全或真假難辨的賬簿。
(3)立法目的難以真正實現,股東權利形同虛設。有的實際控制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往往采用隱蔽的手段,千方百計地藏匿有關信息,甚至是實施會計舞弊行為,使賬簿真假難辨。或者將公司法中原則性的法律規定,通過具體細化的操作手法予以架空,從而達到阻撓股東行使賬簿查閱權的目的。
二、增設實際控制人會計賬簿管理法定義務是切實保障股東賬簿查閱權的關鍵
公司賬簿的法律屬性決定了實際控制人依法設立會計賬簿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公司賬簿具有私有物品和公共物品的雙重法律屬性。真實、充分地向社會包括股東在內的投資人提供有效的會計信息,是公司一項基本的和首要的法定義務,也是作為企業投資人以公司法律形態進行生產經營與服務活動所必需付出的代價。公司賬簿和會計信息不能僅僅理解為公司的私有財產,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其必須納入嚴格的法制范疇,接受法律監督。通過立法強化公司賬簿與會計信息的公共屬性,將大眾的注意力吸引到公司所提供的和應當提供的會計信息上來,比為保護股東權利為目的而賦予股東公司查賬權的做法更符合效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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