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促進了農村基層和諧穩定。村治新模式的構建,實現了村干部權力的制衡,有效制約和規范了村干部的言行。村里重大事項不再由個別人拍板一人說了算,諸如土地承包、工程招標等重大事項全部由村民議事會集體研究,并征求群眾意見,最后作出決策,“暗箱”操作村務成為歷史。廣大村民對村務充分知情,對村干部充分理解,對自己權利充分行使。村民反映,以前村干部有不廉潔或其它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村民只好走上訪之路。推行新模式后,議事會決策,監事會監督,村里的一切事務都明明白白,即使有了問題,老百姓首先是到村紀檢監察工作室反映處理,老百姓上訪事件明顯減少,大大提高了社會和諧度。據統計,海州區2007年共發生紀檢信訪128起,隨著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2008年下降到67起,到2009年9月份上訪僅有17起。呈現出了干群一心一意忙增收、謀發展的和諧穩定局面。
【幾點啟示】
第一,對農村基層民主治理新機制的積極探索。黨中央對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發展農村基層民主建設高度重視。近日,胡錦濤總書記作出重要批示,強調要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村基層治理機制,包括建立健全既保證黨的領導又保障村民自治權利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叭龝逯巍毙聶C制是依靠制度保障、依靠流程實施、依靠監督運行的梯度式民主管理體系。在運行過程中,“三會村治”實現了“三?!?、“三控”和“三轉變”?!叭!?,即,建立一個比較完整的制度體系,保障民主的實現;確立一套比較嚴密的程序體系,確保制度實施;制定一套比較嚴格的監督體系,保障程序運行?!叭亍保?,用權力控制權力;用程序控制權力;用權利控制權力?!叭D變”,即,村治方式從“為民做主”向“由民做主”轉變;村治職能從“行政管理”向“公共服務”轉變;村治理念從“人治”向“法治”轉變。
第二、對農村基層黨組織自身能力建設的深入思考。《黨章》規定:“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黨支部,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薄洞逦瘯M織法》規定:“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自治是在黨的領導下,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的自治?!卑凑帐叽筇岢龅摹耙⒔∪珱Q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要求,“三會村治”新機制,通過劃定領導權與自治權的邊界和范圍,實現了黨支部功能轉換,即,黨支部通過議事會和監事會實施對具體村務的領導,而非直接以支部名義。但由于村民議事會、監事會由支部委員和部分村民代表合并構成,且支部委員人數只占少數,這無疑對支部的自身能力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如何駕馭、掌控村民議事會、監事會,使黨的意志有效轉化為村民意志,實現黨心與民意的無縫銜接。
第三、對《村民自治法》立法的前瞻性考量?!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從1988年開始試行,1998年正式施行,二十多年來,在村民自治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逐步深入,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權力制衡、民主監督、村務公開等方面逐漸凸現出一些突出問題。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了村委會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實踐中,村民自治“四個民主”中除“民主選舉”外,后“三個民主”因制度性缺陷,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全國人大已計劃對該法進行修訂,我們希望全國人大在結合《村委會組織法》從試行實施至今二十多年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自治法》〈以下簡稱《村民自治法》〉,以村民的自治權作為立法的邏輯起點,建立全面、系統的村民自治權利體系,拋棄過去那種以村委會的職權與責任為中心的自治立法體系。新的《村民自治法》應該突出權力制衡、程序控制、權能分離的原則,將村級自治權力分為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按照權能分治原則,分別由各自獨立的機構行使。在結構上應包含村委會規則、議事組織規則、監事組織規則;在職能上應厘清上述三者的關系規則、厘清村黨支部與上述三者的關系規則、厘清鄉鎮與上述三者的關系規則。以此構建《村民自治法》的框架,從而形成村干部權力受制衡、村民權利受保障的平臺,從根本上解決當前農村圍繞“三資”管理出現的腐敗問題,充分保障村民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的行使,真正實現村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目的。作為新一輪農村改革的重點舉措,推進農村生產關系大變革,農村生產力大解放。
- 2009-08-27李源潮:要發展和完善黨領導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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