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來,丹東市委組織部著眼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努力探索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強化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有效途徑,在全市農村穩妥有序地推行了村級重大事項民主決策“四議一審”制度,較好地發揮了農民黨員主體作用,強化了鄉村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推進了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鞏固了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
一、新問題催生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新機制
黨的十七大提出,要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根據這一要求,拓寬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渠道,激發黨員在黨內生活中的主體意識,豐富黨員發揮作用的途徑和方式,增強基層黨員的參政議政能力,積極推進黨內民主建設,并以擴大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以增進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就成為了推進新時期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迫切需要。但是,近年來,由于體制機制、管理模式以及部分黨員干部素質等方面的原因,農村基層黨組織和黨員主體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并產生了一些與新農村建設要求不相適應的新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鄉村黨組織在村務決策中的主導作用不突出。由于鄉村黨組織缺少監督村委會的有效手段,加上一些村委會成員對接受鄉村黨組織領導的意識淡薄,導致鄉村黨組織在村務決策中的主導作用被弱化。二是農民黨員主體作用不明顯。由于農村黨員在村務管理和民主決策中缺少一種行使建議、監督和議事權利的機制保證和制度平臺,影響了黨員隊伍主體作用的發揮。三是村務管理不規范、隨意性大。由于個別農村基層干部自身素質不高,致使在山林承包、集體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決策中經常出現失誤,造成了村務管理混亂,廣大農民黨員和群眾意見很大,村民上訪事件時有發生。
針對這些新的問題,按照黨的十七大關于“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要求,丹東市委組織部積極探索黨內民主帶動基層民主的實現形式,在反復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大膽提出在涉及村級重大事項民主決策問題上,將基層黨組織和黨員作為獨立的決策環節,納入到傳統的村級事務決策范圍之內,探索并全面推行了村級重大事項民主決策“四議一審”制度,即對于涉及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切身利益、社會和諧穩定等村級重大事項,都通過“村干部動議、村‘兩委’合議、鄉鎮黨委政府審核、黨員大會復議、村民代表或村民大會決議”的程序進行決策,進一步健全完善了村黨組織領導下的村民自治運用機制,從機制上破解了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農村改革發展中遇到的難題,為農民黨員發揮主體作用提供了有效載體,較好地發揮了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主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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