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改革經濟體制,國務院于1956年5月至8月召開了全國體制會議。1957年1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成立中央經濟工作五人小組,以陳云為組長。1957年1月中旬,陳云指出:“中國一個省的大小相當于外國一個國。如果像現在這樣,地方機動的余地很小,這種情況不應該是經常的,中央不可能包攬全國的事情。所以,五人小組會議認為應該有適當的分權,重點不能過分集中。正如毛主席所指示的關于重工業、輕工業、農業要有適當的比例關系,這樣分散之后,地方可以多搞一點輕工業、農業,其結果對于我國發展重工業并不是放慢了,可能還快一點。” 1957年1月30日,陳云在國務院第五辦公室辦公會議上針對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后商業的新情況,他說:國營商業公司“在建國初期以至國家經濟建設的前幾年,垂直領導多一些是必要的。現在,情況已經發生變化了,公司條條太多,下邊不好管理。”關于商業的利潤分成問題,陳云提出:“中國之大,幾百萬商業利潤也要經過中央批準是不正常的。采取企業分成的辦法有苦樂不均的情況,貧富省如何調劑?總之,分成要做到中央與地方各得其所,地方的積極性要和中央的計劃性結合起來。如果商業利潤全歸地方,就有可能發生商品調撥不靈,或是盡先安排當地產品的情況。還是批發、零售一齊分,各級都分一點為好。這樣,既能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又不至使國家的財政過分分散。”
1957年底,國務院公布下達了由陳云主持起草的《關于改進工業管理體制的規定(草案)》、《關于改進商業管理體制的規定(草案)》和《關于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草案)》三個文件,并決定從1957年開始施行。 上述三個文件,總的精神是調整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關系,把工業、商業、財政方面的一部分管理權力下放給地方和企業,以便充分發揮它們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因地制宜地完成中央的統一計劃。考慮到中央經濟權力下放容易導致經濟失衡的可能。1957年9月24日,陳云在黨的八屆三中全會上作了《經濟體制改革以后應該注意的問題》發言,他說:“中央某些職權下放以后,必須加強對各個地方的平衡工作。”“擴大地方的職權是完全必要的,一般來說,當地的事情,地方比中央看得更清楚一些。體制改變以后,更可以因地制宜地辦事。但是,必須加強全國的平衡工作。因為經濟單位是分散的,沒有全局、整體的平衡,就不是有計劃的經濟。過去中央各部可能忽視地方,但是職權下放以后,地方也可能發生不顧全局的傾向。因此,一方面要有適當的分權,同時又要加強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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