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創新合作經濟理論與實踐任重道遠
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合作經濟規模化經營,合作制不斷創新,出現了資本聯合、跨國經營的新趨勢。合作經濟的發展水平已成為衡量一個地區農業產業化、現代化的重要參數。
1、堅持合作制與股份制、勞動聯合與共闖市場相結合
股份制與合作制是現代經濟的兩個車輪,二者相得益彰。不少人認為,合作經濟是一種烏托邦理念的產物,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沒有市場競爭力,這種認識是片面的。西班牙蒙德拉貢合作社創建于上世紀50年代,被國際眾多學者譽為“世界當代合作社成功典范”,現已發展成集工業、農業、農產品加工業、商業、金融、教育和培訓、科研和信息、服務等120多個合作社為一體的跨行業合作制聯合體。在其整個發展進程中,對內實行勞動聯合為基礎的生產要素的組合,對外實行市場化運作,堅持合作社原則與市場經濟相統一,引入股份制融資、管理等一些好的做法,顯現了合作經濟的強大生機與活力。
我國目前合作經濟發展水平依然較低,上世紀中葉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發展中的失誤和教訓至今令人難忘,人們對合作經濟存有一定程度的偏見,對現代合作社認識不足。改革開放之后,盡管合作社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一部分合作社企業在扭虧為盈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但其體制與經營理念往往與合作社原則漸行漸遠,大多數變為股份制或私有化,供銷合作社總體上尚未辦成農民真正的合作經濟組織,信用合作社大都已改組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其根源在于認識上把合作制與市場經濟割裂開來,脫離了合作制原則,而離開合作制原則談發展合作經濟毫無意義。新時期我國創新發展合作經濟必須始終堅持合作制基本原則,并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變化的要求,探索合作制與股份制的有機結合,實現競爭與合作相統一,使合作社真正成為勞動群體聯合、抱團參與市場競爭、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經濟組織。
2、政府加大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合作社法律體系
合作社只有得到政府和社會大力支持和扶持,才能穩定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發展規范及政府扶持范圍,規定了“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雖然國家在財政、稅收、信貸等方面都出臺了一些優惠政策,但具體配套措施還不夠完善,實際執行和落實情況還不理想。一些地方政府對發展合作經濟的引導、扶持以及資金監管措施等明顯滯后。一些地方重在爭取資金,而對資金發揮的作用研究不夠,有的甚至為套取國家扶持資金,還出現了“假合作社”和“假合作社企業”,對我國發展合作經濟產生了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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