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建設辭典》辭條】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行政監督,指國家行政機關內部建立的系統的自我監督體系,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專職監督機關的監督,如監察和審計機關的監督;二是非專職監督機關的監督。這種監督主要有:(1)自上而下的監督。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權。憲法規定,國務院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有權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議、命令。(2)自下而上的監督。即下級機關或工作人員對上級機關或領導實行監督。監督的形式有多種多樣,主要有工作報告,執行檢查、審查、專案調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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